#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6/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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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控方案情從缺

D1選擇作供 part 1 (已補齊)
D1選擇作供 part 2(已補齊)
D2代表及控方盤問D1
控方盤問D1 part 2 (已補齊)

D2選擇作供 part 1 (從缺)
控方盤問D2 part 1(已補齊)
控方盤問D2 part 2(已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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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已存檔結案陳詞予法庭

控方有以下事項澄清

📌暴動是否存在
雙方不爭議,暴動地點亦不爭議。
D1同意獅子山隧道公路與沙田正街交界處有發生暴動
D2 陳詞則指獅子山隧道公路不屬暴動範圍。

根據流動性原則,控方指出是他們由沙田正街的暴動延伸至獅子山隧道公路,而且被告剛到現場也有發現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所以這個爭議是沒有基礎的。

📌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D2在陳詞中討論此法律原則,也是毫無需要。

根據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已經詳述有關延伸性,共同犯罪原則,終審法院亦沒有說明非法集結不可延伸為暴動。

官:終審法院指非法集結係暴動其中一個components黎

控方續說明由於D2自稱只是打算路過,所以其實不必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官:即係簡單複雜化啦,根本唔係呢單案嘅論點之一,因為D2嘅說法係路經暴動現場,只係在乎我信唔信

D2回應:
同意暴動包含非法集結。
不同意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是沒有意義

D2說明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但有非法集結.......
官:呢樣都唔關extended version事,因為如果法庭裁定冇非法集結,就唔會有暴動啦。

官:案例,有冇案例講距離暴動現場幾多米先唔係暴動?終審法院判左嘅嘢你係咪仲要攞出黎拗。

D2指出控方陳詞有提及如果當日暴動不存在,就希望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所以辯方才提出此論點。

官:(不耐煩)開案陳詞已經講左係「大包細」,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就應考慮有否非法集結,及有否參與。Extended version係指佢有參與較輕微罪行,但有冇諗過發生更嚴重的罪行

官:(不耐煩兇狠地命令)唔該你坐低啦,人地都未講完
D2辯:唔得阿,我要回應番控方......
官:佢唔係成段叫法庭唔接受,淨係講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而家主控做陳詞,你霸左人地嘅時間,我唔明阿。簡直個法律錯哂。

📌有關D2提出張智麟案
主控表示有份參與案件,其相關脫罪位置是比本案遠非常多,是無可比擬。本案被告是在逃離的示威者最後,即原最近警察的一排。

官:仲有阿,呢單係DCCC黎,唔係案例黎架。雖然我好尊敬陳仲衡法官

控:參考性有限。而且D2話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是不設實際。

官:(溫柔地對控方)其實控方案情都沒有指獅子山隧道公路有暴動,控方案情係指由交界發生暴動,然後示威者走到獅子山隧道公路,所以有伸延性。乜控方要證明獅子山隧道公路果度有暴動咩?
(按:似乎個官係教緊小孩般,如何作檢控及陳詞......)

控方表示根據2名被告口供,就算在獅子山隧道公路都有見到拆欄等行為,都係破壞社會安寧,都係有發生暴動。

📌關於D1,2有否參與
D1 陳詞有同意,到達時已知有示威活動,愈後愈知識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是更多。所以知悉一環,是沒有爭議。

其唯一說法是要去許留山番工,但陳詞已經解釋左為何此說法不合理。

控方從以下3方面證明D1有參與暴動:
1. 衣著裝備
2. 離警方最近位置被制服
3. 逃匿證據

而就逃匿證據方面D1辯方沒有解釋。

官溫柔地指出有解釋,列舉例子(但語氣為不信任)

控方其後改稱辯方沒有太多的陳詞。

而就D2方面,控方不是話其本人有作出訂明行為,控方一直是證明2人在場鼓勵了暴動行為。

官:佢地係話「佢地去左行山,留左喺朋友屋企,去到冇幾耐......(覆述辯方案情,但語帶不信任狀)」,但佢地有冇提出Alibi notice(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據我所知就冇嘅。

控方也指出終審法院講明即使是遲來者,若當地有發生暴動,遲來者都有罪。

📌是否知悉暴動
D2辯方是假設了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所以D2去到不清楚有沒有,去到黃格階段,才可能知道,但都無意參與。

官:覆述辯方案情,即使自己證據,都係喺黃格前已經知有危險啦。

控附和道而唔係佢第2次去到黃格先知有危險。若法庭裁定該處有暴動,D2抗辯方向好大機會唔成立。

D2辯方一直強調D2原知道最嚴重的暴動行為,如縱火,汽油彈等。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D2好早已經會知道該處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情。即使只係破壞財產行為,即拆欄,已經可成暴動。

根據環境證供,2名被告是通通知悉。

控方再指出,D2辯方分拆成黃格時D2是否知悉沙田正街有暴動,及真誠但錯誤信念,主觀前面有路離開。

控方回應是暴動不時排定意圖的罪行。控方係無需證明其參與意圖。若然去到黃格階段,又六神無主,又驚慌,但依然向暴動方向前進,D2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是否有足夠時間離開
控方指出主要分為2種
1. 有沒有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2. 幾時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控罪非要求被告知悉驅散行動。只要被告知悉其他人有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方未執法,都構成暴動。D2非去到黃格果刻才知,好早已經知,最遲去到反光衣男講話前面有危險,應該已經知。

📌有否逃匿證據
D2沒有爭議逃走行為,但其說法是有無辜理由:驚與家人失去聯絡。

控指出這並非無辜理由,只是驚犯罪曝光,驚承擔後果的理由。如果這是無辜,幾乎所有罪犯都可以有理由。

D2書面陳詞指出根據第1,4證人證供,D2曾有獨自在地上面,如果他要畏罪,早就已經逃之夭夭。

控方澄清第1證人已經講得十分清楚,D2被制服,隨後已經有其他警員控制被告,片段都可以見到,在制服瞬間已經有好多警員協助。

📌其他陳詞回應
1. 第4證人沒有見到2人拖手

這些非案件重點。第1證人已經說明被告是距離警方防線最近,是逃匿群眾之一。

官:佢地可能想證明證人不可信掛

2. 有關辯方指影片影不到D1,2有掙扎

控方回應是影片非制服當刻就開始影,2名警員是在防暴大隊到場,才影到2人在地情況,不能說影不到就等於沒有掙扎,控方說法並無衝突。

3. 住址問題
辯方認為無關,但控方有關,因為可以排除2人是當地居民,排除路過可能性。

4. 假設D2真係在最前排,為何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及戴眼罩

控方回應這個質疑是不設實際的,片段可見,不少最前排的人都沒有戴眼罩及拿著攻擊性武器。反而,不少最前線的人,是戴防火手套,用以撲滅催淚彈或汽油彈。

5. 搜屋時沒有搜到可疑物品
這只是中性因素,若有搜到,控方早已呈堂左出黎,但沒有搜到,控方認為證據價值有限。

6. 二人證供
控方指出二人供詞有出入或矛盾。
官:(非常溫柔地問)控方有冇list out,因為寫judgement都要分析,有冇寫出黎阿☺️

控方表示陳詞有詳列不一致的地方,包括:行動路線,是否需要番工等說法

控方認為D1不可信,D2不可信,都在陳詞中詳述。

控方沒有其他事項來協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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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回應
呢個係事實嘅裁斷,當然是否接納D1證供,冇乜法律爭議,只係裁斷信唔信2個被告嘅說法,或raise唔raise到doubt。如果有,控方又有否提供足夠證據來還讓法庭定罪。

D1沒有其他補充,已詳述在書面陳詞。

官:你份陳詞都好詳細,協助到法庭架喇,(單打地)但似乎D2律師唔係咁睇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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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回應
繼續講番一開始嘅議題,如果法庭裁定正街暴動,示威者......

官:(責罵式)我邀請你睇盧建民案例。終審法院已經講得好清楚,好似教幼稚園咁教,唔需要做左破壞社會安寧嘅人先有罪。喺一個集結,突然有個人去做,其他人仍然繼續喺度,即使小如戴住襟章,都已經係暴動。

D2據理力爭:前提係要佢有知悉。

官:(不耐煩責罵)咁即係法庭信唔信佢地唔知囉,咪事實裁斷囉,邊有法律爭議。你話佢唔喺前面,但控方有cross examination 已經講左有火同煙高過4層樓,都有問過視聽嗅覺有冇問題,但佢都話唔知阿嘛。

D2補充:主控不斷重覆被告距離防線最近。但能確定的是證人非一直追住被告,而是第一眼見到已經在黃格範圍。

D2沒有其他補充

(11:11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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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8日1100作出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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