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楊,李(20-22) #0929金鐘
🛑二人已還押28天🛑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連同莫(3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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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楊(20)(下稱A2)和李(22)(下稱A3)的法律代表均表示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的內容,沒有進一步補充;有關背景報告,則已解釋予兩位被告。 (見進一步求情)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有三位被告,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三位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以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原訂在今天(2022年5月24日)進行,唯因A1莫(33)受健康因素影響下未能出庭,法庭為對他公平起見和尊重他的意願,將他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進行;同時由於A2和A3有出席聆訊,法庭為對他們公平起見,會在今天處理他們的判刑。

求情:

兩位被告沒有案底。

📌A2:

A2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2參與攻擊警員的行為、帶領和煽動他人參與暴動、A2在現場逗留多久和曾經接近政總;A2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辯方同意本案的暴力程度嚴重,因有財物受一定程度的破壞,但沒有公職人員和警察受傷。

辯方指A2曾在2015年成為好人好事學生代表;辯方指A2的重犯機會低,在於社會氣氛已有很大改變;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2和他的家人已因案件承受巨大壓力。

📌A3:

A3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作出暴力行為和使用波子、本案亦沒有出現人命傷亡、被告亦不是暴動的帶領煽動鼓吹和策劃者。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時已承認大部分案情;而一系列的求情信中則希望法庭輕判A3。

量刑考慮: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參考了 CACC113/2018 案和 CACC164/2018 案。在這兩案中,上訴法庭已就暴動罪給予下級法院明確的指引。

但同時間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是發生在2016年2月,而本案是發生在 2019年9月,這兩個時期所發生的社會暴力事件是兩碼子的事,本案發時的時間有「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地方。

本案判刑:

「929暴動」是在2019年社會事件之中,是最嚴重的暴動之一,暴動範圍大;暴徒數目之多;組織性強,這些使現場猶如戰場。此外,警方和示威者在政商地點中發生攻防戰,警員在水馬後進行防戰,即使嘗試用水炮車驅散,但沒有效果;而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和磚頭,亦有人用大橡筋投擲物件襲擊政總和防線內的警員,而最後政總1樓餐廳部份面向夏慤道的窗戶被擊破。法庭相信沒人會相信香港這繁華之地變成被示威者肆意破壞,形成無政府的狀態,幸而警方借突擊驅散示威者,令暴動的歷時不算長。

在本案的暴動,示威者衝擊的是政總,而政總旁是立法會,是權力重心。法庭認為示威者的目標明顯不過,就是挑戰權力的管理核心和標記,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在背景報告中,A2指自己不認識其他被告,案發日時他最先到達灣仔電腦城,當他知道附近有遊行後前往金鐘,其後到埗後見示威者四散,而他自己則在那時被捕。他指自己在當時只是旁觀者,沒有叫任何口號和犯法,現時亦打算上訴定罪。

在背景報告中,A3表示自己在2019年起參與一些合法示威。而在本案的遊行,他指自己是響應媒體的號召參加,但他在到達政總前都不看見有暴力活動,而當他想回家時就被捕,最後則到醫院求醫。他指自己非有意犯法和傷人,對家人因案件而不安感到抱歉。

A3父親指寫求情信時可謂「千言百感」,見兒子因入世未深而誤入法網,「痛在心中」,希望法庭可以輕判;A3母親指A3未經深思就出現在人群實屬不智,但A3本是熱心公益,亦是愛家孝順和有責任心的人;A3的上司則指A3具領導才能,處理冷靜嚴明。

法庭認為兩位被告全無悔意,忽視自己對社會和家人的破壞和影響,他們自己亦沒有撰寫求情信。

法庭亦認為兩位自欺欺人,他們的說法只是掩耳盜鈴。在暴動現場,汽油彈、雜物和磚頭橫飛,使交通停頓,法庭相信當一般市民看到這戰場時都會觸目驚心,兩位被告的說法可謂難以置信。

此外,兩位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而法庭亦認為從他們的裝束來看亦可見端倪。A2自稱是旁觀者,其法律代表更謂A2可能因交通停頓而離開巴士等所以出現在現場。法庭不解A2為何要帶備42個口罩、雨傘和雷射筆?這明顯是為了增加示威者的聲勢,支持他們破壞和攻擊警察。此外,當A2被捕時A2是有掙扎;A3亦自稱是旁觀者。法庭認為在本案不能忽略的是A3曾逃跑一段距離,被捕時亦有掙扎。此外他還帶有波子和手套等物品。若說他是旁觀者實會令人感到莫名奇妙。

本案是發生在星期日,而兩日過後則是10月1日。在這之前,立法會曾在7月1日被攻陷和被大肆破壞。法庭相信這必是歷歷在目,亦成為普羅大眾之悲痛史,認為本案發生的日子亦本有敏感意思。

A2和A3在他人眼人本是「乖乖仔」。法庭認為他們是因受有機心的人在社交平台的言論而被推到前線,即使他們沒有投擲磚頭和使用暴力,但可以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此外,不爭的事實是他們已成戰埸炮灰,可是那些領導人不會愚蠢地出現在現場,他們可以逃之夭夭,享受著「藍天白雲」和得來的利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嚴刑重典是警惕他人在現場和網絡犯案和宣揚暴力的行為的「不二法門」,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6個月,兩位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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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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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5454&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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