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5]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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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主要舉證依賴閉路電視及截圖V3(9 ),V4(5)及V2。雖然片段不是連貫,控方不單憑衣箸,亦從2人手持物品及出現時間等推論2人如何到現場縱火。就控罪三,控方舉證需證明兩意圖(1)意圖摧毀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破壞及(2)意圖籍摧毀財產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因當時校內有管理員)。

林官提出D2是否知道凌晨仍有管理員。自己案件DCCC803/2020 對縱火案元素有作定義但因上訴仍待上級法院結果,暫時假設裁決正確。法官表明控罪內容寫法重要,本案學校有其他出入口,是half open space,,控罪內容兩人放火燒正門外牆及花槽,控方需指出如何危害內裏人生命。主控解釋不排除燒正門令玻璃門碎裂令煙飄入或碎片彈入傷害他人,該非廢置建築物縱使是深夜二人亦不能排除校內仍有人,法庭應關注2人是否諗過門口木板後可能有人在,縱火行為會令裡面人受傷,即罔顧他人生命。控方立場是燒毀校外花槽及玻璃門,有意圖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倚賴書面陳詞,指控罪不單證明知悉有人在校內,仍需知道有人必會受傷仍照做。控方主要依賴CCTV指走廊出現2人就是縱火2人,然而鏡頭非連續性,控方其實沒有足夠基礎。一號樓梯找到之一隻有被告DNA手套亦沒殘留易燃物品痕跡,不可排除D2較早日子遺下,而手套旁6個樽蓋是普通大量生產,能夠蓋在縱火現場找到樽上也不出奇。就算法庭從環證供推論D2是縱火者,亦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意圖罔顧他人受傷。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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