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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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由於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本文,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此外,A4在早前已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入 勞教中心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由歐陽巽熙檢控官在庭上宣讀的已修訂的案情。

案情簡要:

📌背景: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當場被拘捕,A2至A5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步出該客房時被捕,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房中的當眼處。

📌拘捕和搜查:

多組閉路電視拍攝到A1至A6案發時的外貌、衣着、行徑以及他們往返客房,五金店及便利店的路線等。

2020年2月4日23:13時左右,兩名休班警長59027和33347(PW16和PW17)行經該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5名全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的蒙面人(後知為A1至A5)將一大塊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放在車路上,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該夥人其後投擲了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上述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和ICE酒樽的招紙;當時正於該處進行道路工程的鄭先生(PW1)目睹上述情況,並拍下路障及起火的照片。照片顯示現場有巴士等車輛。

兩名警長一直監視着A1至A5。A1至A5在縱火後逃往對着彌敦道十字路口的循道中學。該學校所在的一段加士居道為一條上斜的掘頭路。A1至A5在循道中學側門位置換下黑衣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A1在加士居道和A2至A5分開離去,並獨自朝着兩名警長行去。兩名警長遂在加士居道與志和街交界截查A1,並發現A1攜有一張CASA酒店的客房卡,深色衣服,口罩,手套等,和一張由「錦威」發出的收據,日期為2020年2月3日,A1亦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較早時帶同汽油彈從客房出發。其後A1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另一隊警務人員奉命到CASA酒店作進一步調查及埋伏。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2至A5於2020年2月5日約01:08時返回客房。在約01:22時,A2和A3在步出客房時被捕,當時A2管有酒店收據及4張五金鋪收據,在警誡下,A2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縱火。在約01:55時,警方在客房內拘捕A4和A5。房間內充滿汽油味。當時A4站在房內兩張床的中間;A5則站在靠門的床旁邊,帶着黑色手套,並攜有1張客房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A4和A5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就控罪2,A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姐,無燒到其他嘢。」

大量物品散落地放在客房的顯眼處,而房間內的人定可以看見房間內的人的行動,當中包括收據、9枚汽油彈、2罐汽油共189毫升、1個標誌為通渠劑的膠樽,內載約295毫升的藍色硫酸、1個藍妹啤酒樽在有約310多毫升的透明有機混合液體,含有丙酮,乙酸乙酯及二甲苯(類似松節水和電油的混合物)、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即1包已開封的白砂糖、4條白毛巾及1個漏斗、2罐可攜式汽瓶石油氣,其中1罐接上了一個火槍噴嘴、1把扳手、1把鐵鎚、1對黑膠手套、4罐噴漆、1把剪鉗、1把鐵鎚。第四被告人放在床上的背包內有1支第3B類雷射筆連同電池、1個黑色望遠鏡、護目鏡、防毒面罩和1隻抗高溫手套、黑色衣物,如鴨舌帽、外套、面巾、手袖等。

📌檢驗和證據:

法證科學家檢驗和證實了案中檢獲物品,包括上述各項物品所含化學物的性質和數量,亦檢驗過客房內檢獲的9枚汽油彈後證實及指出該批汽油彈可致皮膚燒傷等,亦有就汽油彈的構造及可造成的破壞提供專家意見。

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1,A2和A5於2020年2月2日19:29時左右到達酒店。其後,A2和A5上前辦理入住手續,第一被告人則站在兩人旁邊;CASA酒店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期間,A1至A6夥同行動,例如他們共同及分組地在客房聚集及或逗留(包括製造汽油彈和可攜帶的石油汽罐),並多次出發買物料(包括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數碼法理鑑證人員發現被捕人士被捕時所攜帶的流動電話有於2020年2月3日傍晚至22:38時在客房內拍攝的照片,其中顯示放在房內A4的鴨舌帽和1隻手套、A4和A5在洗手盆處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A4帶着的防毒面罩和在房內檢取的相同、及A4在房內帶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有人正改裝可攜帶的石油汽罐、房間亦管有涉案的材料、亦有被告們身在房間時的情況。

涉案的五金店確認本案被告管有的收據是由他們發出;涉案的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有被告購買ICE酒類飲品,而最後該瓶裝與涉案汽油彈批次款式相同。

📌錄影會面:

A1至A5被捕後進行了警誡會面及錄影會面。A4承認在涉案的彌敦道十字路口投擲一枚在客房內製造的汽油彈。此外,他連同A1至A3及A5在2020年2月4日03:00時左右從CASA酒店出發到一處地方投擲約5枚汽油彈,而該些汽油彈均在客房內製造。事後,部份人在該地點附近的公園更換衣服;A2亦承認有材料是由他和另一些被告購買,但他不知道一些材料購買的目的。

控方進一步的協助:

控方確認A1有案底,而A2沒有案底。

控方準備了一些案例協助法庭量刑,包括CAAR1/2020案和一系列區域法院的案件,當中量刑起點輕則4年9個月監禁,重則5年6個月監禁。

求情:

針對CACC96/2020案,辯方認為這案例的控罪較本案嚴重,該案控罪是涉及危害他人的生命。

A1方同意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而A1現時已有深切的反省,希望日後可以貢獻社會,現時亦已報讀相關的課程。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採取較低量刑,讓被告可以及早出獄,以展現盡孝之心。

A2方指A2有強大的家庭支持,家人亦認為A2珍惜與他們相處的時間,希望A2不要迷失自己;他人亦指出A2有參與舞獅,亦是努力工作的人。A2現時已汲取教訓,他在還押期間亦有修讀大學課程,希望在出獄後從事與該些課程相關工作。

練錦鴻法官指CAAR1/2020案指是一般情況下縱火才是4年至5年監禁,但本案是被告們是處心積慮犯案,其中一支汽油彈更是有硫酸。

A2方同意本案有不利被告的因素,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DCCC144/2020案,該案控罪是串謀縱火,但同意在該案有些背景與本案有些分別,例如該案不知道汽油彈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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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同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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