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05黃大仙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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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
就本案暴動罪,法官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3個月,加上認罪扣1/3,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8個月‼️

(休庭時,被告向旁聽人士致謝,並向親友道別擁抱。)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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