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罪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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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六位被告,當中A1陳(23)和A2陳(26)在今天承認兩項控罪。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 (只有A2提及本案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法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案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9

求情:

A1雖有案底,其成長環境亦可謂不理想,但所幸為人孝順,熱心公益,他人對他有美譽,在學業上亦有好表現;他人亦對A2有美譽。縱然如此,良好背景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事實上A1亦有親自在網上調查/找製造爆炸品等方法,故他們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法庭採納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法庭採納3年監禁作起點。

由於A1和A2曾在酒店內處理危險化學品,這是十分危險的行為,故兩罪刑期會部分同期執行,4年2個月監禁是他們被判處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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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51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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