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11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胡 (20)

控罪:被控藏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定罪上訴於2月23日進行,並押後至今宣讀判詞。

法庭頒下書面判詞。以下為重點段落。

「段1:上訴人原被控兩項控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罪名成立,判處9個星期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段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可歸納為兩點:(1)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出上訴人意圖損壞的是什麼財產,而這缺失構成審訊不公;(2) 裁判官錯誤推論上訴人當晚打算使用該些白電油作助燃之用。」

「段5至8(節錄):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一方表示控罪詳情沒有明確指出上訴人意圖損壞的究竟是什麼財產,故控罪詳情存有錯漏和缺陷,因上訴人一方未能知道控方所針對的財產,不知應如何抗辯,故程序上造成不公,定罪也因此存有不穩妥的地方。

就此點,首先要討論的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需要證明的控罪元素是否包含被損壞的財產。《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字面上看,此控罪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是保管或控制,而此控罪的犯罪造意 (mens rea) 是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財產。本案中,上訴人不爭議他管有涉案的三罐白電油,唯一爭議點是他的意圖。首項上訴理據所針對的是控方是否需要證明上訴人意圖損壞一些特定的財產,答案是否定的。從條例的英文版本看到,當講及摧毀或損壞的財產時,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 (any property) 。雖然中文版本沒有明確指出,但這刑事罪行源於英國。換言之,單從英文版本字面上看,控方似乎無需證明特定的財產是什麼。」

「段9至11(節錄):英國的上訴法院在R v Buckingham一案中,控方需要證明的正如本席講及,只是控罪的行動和造意,造意就是意圖在將來使用 (intention as to use in the future) 。英國的上訴法院更表示只需一名被告人的意圖是在將來有需要情況下使用,便已然足夠。」

「段12至段14:再者,這條例也包含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若上訴人一方論據成立的話,則控方需要證明管有物品的人當交出 / 借出物品予意圖作出損壞的人時,前者需知道後者將會損壞的是甚麼財產,這真的是立法原意嗎?再從另一頗為相似而簡單的例子,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也可看到,控方同樣地也無需列出犯案人士意圖作出甚麼身體的嚴重傷害一樣。

「段15至16(節錄):至於第二項的上訴理據,本席同意裁判官在這方面所作事實的裁決。事發時是晚上11時多,上訴人所在地點正有人聚眾生事。涉案的白電油,一般作打火機燃料之用。若作打火機燃氣使用,所需的分量十分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擁有三罐之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擁有的隨身物件,再加上當時的環境,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有甚麼合理的辯解,再者上訴人也選擇保持緘默。就事實的裁定,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有違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本案沒有這情況。」

「段1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判詞連結: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59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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