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答辯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1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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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 開庭

控方知悉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

D1,D2 都不認罪

控方共有8位證人,7名警員和一名法庭保安員,D1有三段錄影會面片段,共4小時46分,被告的YouTube 片段,會倚賴其中31分鐘,和法庭錄音約15分鐘,三樣加埋約5個半鐘,謄本已經預備好。D2在錄影會面保持緘默,只在剛被拘捕一刻講過一句說話,據悉無爭議。

D1會繼續自辯,向法庭表示未收到案情撮要,裁判官回應「你無問人攞咪無囉」,指示控方即時補上,再問D1各項文件是否齊全。

D1表示在做錄影會面時,警方只抽取部分片段作指控,要求播放整條片段,控方稱只會倚賴其中31分鐘,裁判官表示因為D1無律師代表,未能如正常審訊般與辯方達成共識,片段前後部分不關連,怕斷章取義,要全部播放。於事引申到要為6小時14分鐘的YouTube 片段做謄本,估計需時兩個月。此外D1再申請要過住上庭申請保釋的法庭錄音謄本。

D1表示可能有不多於5名的辯方證人,各人的證供唔會長;不會爭議錄影會面,更會引用作供。

D2無警誡口供,律師表示控罪比較簡單,需要傳召三名控方證人作盤問,無辯方證人。

[16:15] 裁判官指示小休,讓法庭職員估計需要做謄本的時間,D1呈上書面文件申請保釋,希望法庭在休息時閱讀。

[17:00] 裁判官通知D1,製作本法庭謄本需時約兩個星期,不包括原訟庭,本來需要萬多元費用,現在括免,給予D1 & D2。

因為D1無法律代表,法庭不安排審前覆核,控方估計審期需時7天,D1 & D2無異議。

[17:37] 裁判官詢問過D1的信件內容,表示已經重新再作考慮,未能信納被告在保釋後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保釋申請被拒,被告需要繼續還押。D2可以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日~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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