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判刑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45 坐滿半庭開庭,先處理雜案
約0955 休庭
1007 開庭,處理本案

📌 進一步求情[後補]

📌 口頭判刑
被告早前在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以雷射筆照射PW1,在其腰包內找到兩支雷射筆。裁判官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被告今年29歲,港大畢業。
法庭得知被告曾被告知不獲檢控,後來重新被捕。經考慮後,法庭接納被告有良好教育,有經濟能力支持家人。同事及學校老師對他評價正面。

🧷 案發情形
PW1 是休班警員、而被告當日所持的雷射筆,從專家報告可見是具傷害性的。PW1 手機鏡頭經照射後受損,而PW1 受襲後面部灼熱。雷射筆上已有相關的警告,被告仍作出照射。被告當日帶上面巾,令犯罪更難被揭發。

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關活動是社會運動相關,眾所周知,那段時間示威者會掩飾自己犯罪,因此本案判刑需有一定阻嚇性。

🧷 判刑
控罪一方面,裁判官以30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獲告知不被檢控至重新被控,加上被告有良好背景,受本案困擾,酌情扣減7天監禁至為23天監禁。

控罪二方面,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需視乎情況作判刑。控罪成立目的是希望防止公眾在公眾地方管有武器。被告當日以面巾掩飾身份,背囊中有後備,是有備而來。被告將雷射筆藏於腰包之中,用作傷人風險非常高。裁判官以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案發已久酌情扣減1個月,即4個月監禁。

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兩項控罪監禁同期執行。裁判官判處被告4個月即時監禁。

103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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