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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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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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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