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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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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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44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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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續)
關於他曾經處理本案的伸縮棍證物,PW44詳述他在證物房接觸伸縮棍的情況,庭上再檢示過證物後確認呈堂的伸縮棍沒有受到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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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 黃大律師 盤問
針對他昨天於庭上供稱能夠辨認A1身分的證物,黃大律師首先向PW44展示相片,指出鞋、黃色帶及藍色cap帽皆是普遍款式,PW44表示不確定。
黃大律師就PW44主問時在截圖作出的標示問他憑甚麼認得A1,指出影片00:34:43畫面見不到被PW44標示為AP1的人有索繩袋,PW44表示不同意。
黃大律師再指出,PW44標示為AP1的人所穿的鞋較模糊,認不出鞋的勾形,PW44同意,但大概看到白色形狀。律師再問此人會否不是A1本人,PW44表示不同意。
09:46休庭至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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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關大律師透過投影機向PW44展示地圖,向他確認彌敦道與北面四個街口位置,確認案發範圍。
關大律師呈上自備的案發片段截圖冊(一份pdf檔),截圖已預先以紅圈圈出A2,每頁下端註明片段的時段。律師就截圖中A2的裝束向PW44作出盤問,並呈交一份紙本書面總結予法庭。張官要求關大律師口述一次內容,以供法庭錄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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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4確認在何文田處理過證物。PW37吳博士(政府化驗師)檢驗過的伸縮棍由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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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44由2014年開始擔任調查員(IO)。他在本案案發翌日(10月2日)得知有被捕人士被送往明愛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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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控方問有無找到一個人「集八樣嘢於一身」,PW44答無;有無舖頭集中賣八樣嘢、集八樣嘢於一身?證人亦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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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重新播放片段(顯示彌敦道永安及尖沙咀警署外的情況),再以慢鏡播另一時段內容,請PW44再圈出AP1的索繩袋。
00:34:44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註明覆問。
00:34:47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2註明覆問。
11:03 PW44作供完畢
控方指,還有一名原本不需要傳召的運輸署主任證人,但與辯方共識以65B方法處理其證供。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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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A3爭議在THA影相的自願性)
法庭裁定A3就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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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代表郭大律師指,因應今天控方證人的供詞發展,需要向其當事人解釋;目前他傾向不作供。郭大律師建議,下周一0930呈上書面陳詞,1100開庭。張官要求辯方分別呈交電子版及實體版陳詞,包括案例也需交齊兩個版本。張官要求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於下周一0900呈交電子版書面陳詞。
A6邱大律師及A7黎大律師下周一將會缺席。
11:17休庭至11:23
郭大律師向法庭匯報,A3確認就特別事項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控方會在今天17:00呈交電子版陳詞與案例,辯方則於下周一09:00呈交。
11:33 散庭
案件押後至
下周一(6月6日)1130
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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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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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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