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1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435 開庭

按:A4 代表律師於開庭前與控方律師高聲閒聊,言談間表示不願意接收更多POE案 (社運案),她表示「要睇好多CD,食幾多斤藍莓都無用」。

📌 求情
兩名被告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A3 適宜到勞教中心,年紀輕,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採納報告內容。

A4 有額外幾封求情信,來自自己,家姐及其母親。A4 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兩星期還柙時間知道自己做錯。他有為自己升學做打算。

就報告內容而言,A4 表示他媽媽跟他都很驚訝,報告中發現原來心臟有些少問題,令他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A4 代表律師花費了一些時間希望法庭不要判A4入教導所,因為教導所最多可以坐3年,而跟據她的經驗一般亦不少於2年,對比勞教中心一般是4至6個月,更生中心一般是3至9個月。

A4代表律師的謙卑陳詞認為,若然法庭判處A4到教導所,是不成比例的判刑。她希望法庭考慮A4本質不壞,希望再替A4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若然法庭法庭不考慮的話,A4 已向律師表示,他寧願法庭判處他監禁。

法官將案件押後一小時,預計屆時會作出判刑。

145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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