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6 梁耀忠(6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4)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5)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在立法會將行(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期間,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葛珮帆議員。

———————
[14:39] 開庭

控方表示只會就第五項控罪作答辯,宣讀控罪。

❗️梁耀忠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再讀出事件背景。申請播出兩條片段,第一條片係會議室外,梁耀忠並不在場,只為案件背景,第二段係會議室内,影到梁耀忠,羅官花了約10分鐘詢問控方播放第一片段的目的,和與辯方確認同意。

播放片段後,辯方開始求情,呈上39封求情信,主要希望法庭留意第一封由被告自己撰寫,第二封由石禮謙議員撰寫,第五封梁耀忠的兒子,第六封翁靜晶。被告表示有悔意,當時佢係立法會議員,知道若果該會議繼續進行,後果會好嚴重動,機係嘗試叫石禮謙議員將會議押後,用咗錯誤方法搶咪;查過無相關案例,類似嘅係告389章19(b),本來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打算上訴,但後來因其他控罪而判監,最終無上訴。

裁判問控方有無證據指被告事前與其他人有協議扮演任何角色,是否反對辯方陳辭,控方無證據亦不會反駁。

裁判官考慮一會之後,表示判刑嘅基礎係被告不是與激烈的人士是同一伙,辯方指被告只係叫石禮謙押後會議,控方不作反駁,並不需要辯方舉證,席前只有同意案情,但並無直接指出被告與其他人係同一伙,第二條片段見到被告大部份時間企在外圍,事前無其他動作,只係見到在案發一刻有不當行為,難以定斷。詢問控辯雙方對此有無陳辭,雙方都無。

[16:20] 裁判官休庭30分鐘睇求情信和作考慮。

[17:02] 判刑理由
睇返當時嘅情況,係激烈混亂嘅,雖然被告不是同一伙,但行為會令人誤會只係以不同方式行事,事件係嚴重嘅,判監係恰當,考慮到動作本身唔係激烈,目的只係搶咪,判處三個星期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係兩個星期,同現在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本來下星期一刑滿)。

控方表示撤回被告所要面對的第四項控罪,法庭批准。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