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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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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