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提要: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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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未見過卡片刀的張官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在庭上觀察實物,著控方將涉案卡片刀放入錢包,還原當日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

之後,張官把玩手中的卡片刀,發覺沒有彈簧將刀刃彈出,而且「就算彈出嚟都揸得唔順㗎喎,或者你再整畀我睇吓。」控方唔識,求上訴人協助😑。後來確認無法將刀刃lock實。

疑惑的張官又詢問卡片刀上各個開孔的用途。吳大律師解釋卡片刀上有screwdriver字樣,該些開孔用來擰開六角匙;較大的開孔則用作開瓶器。如上訴人證供所講,卡片刀是用作日常工具。另外,吳大律師補充當日有其他物品填滿該錢包,不過部份物品沒有檢取作證物而已。

此外,張官認為在評估上訴人證供時,要顧及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前上司,在作供時兩人已經沒有僱傭關係,但原審裁判官似乎忽略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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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擇日宣判
張官會在2022年7月15日16:00就本案頒下判詞,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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