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25) #網上言論
🛑已還押14日🛑

控罪1:煽惑他人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控罪3: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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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和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辯方強調被告受社會氣氛的影響,再加上自己缺乏守法意識和忽略法律後果而犯案。他現時已有悔意,特別在還押期間體會到自己要承擔後果。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後已未曾在網上發佈訊息。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指被告在犯案後幸運地與家人重建關係,此外他對自己令母親擔心而感到難過。

📌本案案情:

辯方指被告明白本案案情不輕,在互聯網上的發言可以影響廣泛。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帖文的回應並不熱烈,控罪1至3涉及的帖文只有17則,13則和10則的回應。

辯方呈上一宗英國案例,指法庭在考慮 煽惑罪的判刑時也應要顧及涉案行為的影響。在本案,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幸運地沒有人因受本案帖文影響而作出破壞,故影響較小。

📌總刑罰:

有關總刑罰,辯方同意三項控罪是非同日發生的個別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三項控罪的犯案手法相近,加上每罪發生的時間相距不遠,可以採取較低的總刑罰。

判刑: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沒有案底;熱愛追星並活躍於網上討論區;及他也會給予母親家用。

在2021年7月至12月期間,「連登討論區」有約1800萬次瀏覽紀錄;此外互聯網的訊息是可以廣泛傳播開去。

針對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法庭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涉及的控罪是刑事毀壞,故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以下的因素:

1:在案發時,香港發生多宗涉及暴力行為的事件;

2:香港是商業中心,商業活動亦是市民生計的源頭,被告的行為愚昧自私,影響市民生計;和

3:涉案帖文的回應量小

基於以上,就3項控罪,法庭皆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罰原則後,法庭以監禁1年(12個月)作總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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