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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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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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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