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判刑

D1: 劉 (16)
D2: *
🔴二人已還柙16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法庭存檔)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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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二人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D1相關報告顯示被告正面,純品,本質良好, 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適合判處20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青少年罪犯報告認為更生中心更合適。
D1法律代表主張建議社會服務令,認為本案被覆核風險較低,過往被上訴覆核案例犯案時涉及人多場所亦存在漣漪效應。被告亦理解存在被上訴覆核的風險。
李官認為若判處社會服務令,現時被覆核的風險會偏高,而更生中心最快三個月便能完成刑期。 反而短期內完成刑期,免受被覆核折磨之苦, 被告亦能及早“release”,早日回復正常生活。
D1法律代表最後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較合適。

D2相關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感化令勉強合適,而青少年罪犯報告則認為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背景:
(詳情後補)

📌討論和判刑:
(詳情後補)

以符合有罪有罰有更生的原則,最後判處如下:
D1 判入更生中心
D2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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