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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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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