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5/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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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控方呈上結案陳辭,第一、二個已在審訊初期交咗,第三個係鍾嘉威(CACC364/2015),第四份係599章嘅宗旨,第五個係何來案例(FACC 7/2015)。

第一個歐麗花案例(HCMA325/2020) 指就算距離超過1.5米,不等於就可作為合理辯解,判辭中第28段,
//在判斷時,須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如果合適的話,可以考慮的事情包括以下的:
(一) 涉案地點的周遭境況;
(二) 各相關人士的相互距離;
(三) 各人的言語、行為表現的異同;
(四) 情況是否顯示各人有共同目的;
(五) 情況是否顯示活動是有所安排或準備的;和
(六) 相關人士在場的時間有多久等。//

第五個何來案例指出要考慮三點:1. 辯方提出合理辯解嘅事宜;2. 內容是否真實;3. 是否合理。控方嘅法律陳辭,重點係所指出辯方嘅合理辯解是否合理。

辯方結案陳辭
PW1 & PW2 兩位特遣隊員都表達不能夠看清楚街站嘅全部情況,PW2 曾經在街站前零距離行過,但講唔到街站枱面有咩。PW3曾經兩次認錯D2派發嘅月曆為單張,呢個係錯誤嘅指控。所以辯方認為PW2 & PW3 並非誠實可靠嘅證人。

PW4認同辯方有派發防疫物資,有向街坊宣傳派物資。

所有控方證人都無量度過1.5米距離,並認同兩被告和中學生嘅衣着和年齡都有差距。

根據599章附表1 第1 & 12條,辯方認為係在工作和為傳揚有助預防….而進行聚集。

控方指辯方派防疫物資係藉口,係濫捕意識,歐麗花案例嘅控罪亦與本案不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5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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