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2中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4 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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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1年7月7日在李慶年法官席前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申請方:潘熙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劉專員
彭官甫開庭即指責潘資深為何從未在任何文件見到潘資深的名字,為何沒有通知法庭由其代表。潘資深表示抱歉,並解釋道其只是3天前才臨危受命。
潘資深表示已呈交詳細陳詞。
彭官表示已睇過陳詞及所提及案例。但都希望潘資深講下4個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大約如下主要批評:原審法官未有詳細解釋及分析為何信納部分被告證供而不信納另一部分。
1. A1與A4的分別在於A4證供顯示其身在現場的時間,但只是時間的差異並沒有重要到,可達至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仍可有不同原因到達現場。重點在於被告的證供是否可能被相信。
2. A1與警方防線的距離較近。其亦不被定罪,為何A4反而被定罪?原審法官犯了事實錯誤
3. 揮之不去的疑點,如上述種種寫得不好,不夠完整的判詞,會不能說服被告其定罪的穩妥性。上訴庭指出公義的彰顯是由於能說服被告其被定罪的理由。
4. 若暴動罪被裁定不穩妥定罪,則可有合理勝算理由去爭辯「身處」的定罪元素
劉專員回應1. 如何定100-150米為暴動核心範圍?原審法官根據片段,衍生與控辯雙方討論,最後裁定此距離
2. 原審法官證據歸立與邏輯均無出錯。上訴庭無需干涉
3. 有關「蒙面」定罪,若暴動罪成立穩妥,則無需討論。詳情亦可見梁國雄上訴案例
4. 有關「感觀世界」一詞的來源。是來自被告供詞的「觀感嘅世界」及被告以「感觀」來回答問題。
5. 有關原審法官沒有解釋及分析其對被告證供接納的差別。在「削足適履」的段落已有解釋。
(彭官指出這只是結論,不是分析。但是不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有何原妥)
(詳情後補)
1215休庭
1400繼續處理,屆時將會睇片,以了解是否如申請方所講,片段不能反映暴動範圍深度,從而證明原審法官所裁定的100-150米為暴動核心範圍 是沒有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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