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1 蔡(22) 🛑已被還押17日

控罪及詳情: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被告認罪案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574

——————

速報:
總刑期判監4個月

估計係因為辯方律師見被告,向她解釋報告內容,延遲至15:00 開庭。

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第6段的內容,裁判官亦表示需要,因被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但實際係做咗咩?

律師得到嘅指示係當晚被告約1900才到達朗豪坊,而警方在1700已到場,被告因為驚慌,入咗人群之中,同意行徑鼓勵或支持咗其他人,在警方呼籲下無離開現場,但無作出破壞商店行為,參與情度低。

辯方在較早時已經呈上一疊關於被告在校內和校外的成績表,由被告和多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是十分勤奮有幹勁的年青人,讀書時已經做兼職,儲錢幫助家人供樓,知道案件對將來工作有影響,可能攞唔到幼兒工作牌照,但被告仍然希望出嚟之後進修心理學或者社工課程,對幼兒教育有使名感,曾經參與好多義務工作,尤其是協助新來港人士,因為佢媽媽都係新來港人士,明白當中困難。

還押期間被告有讀英文和日文,懲教署職員曾經要求被告協助做翻譯工作,包括:英文、韓文、泰文。

今日除咗被告嘅媽媽、哥哥和阿嫂到庭支持,幫被告寫求情信嘅前僱主姜先生都有刻意到庭,更表示如果被告無事,聽日都可以返工。

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9歲,一名年青人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後果係失去教育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幾個控罪都係同一件事,可以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辭
考慮咗律師嘅陳辭,被告嘅背景,呈上嘅求情信,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但因為案件嘅嚴重性,所以索取被告嘅背景報告,睇咗被告自己、媽媽、社工、前僱主寫嘅求情信,簡而言之,被告照顧長期患病嘅爸爸,今年剛剛去世,受到嘅打擊,希望法庭輕判;社工讚揚被告有愛心,有責任感,在社會服務處任職幼兒班導師,為新來港嘅人士提供協助;林校長表示被告做幼兒教師時表現細心,同家長溝通獲得信賴;近期向姜先生求職時,坦白承認有案件,表現有悔意,獲得姜先生聘請。

被告自己嘅求情信講到由2017年至2021年在浸會大學讀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案發當日剛考完試,下午去醫院探爸爸,晚上約咗朋友去朗豪坊購物,一時情緒失控,之後有向警員道歉,明白事件嚴重性,敢於承擔責任。

背景報告講到被告有做學生大使義工,確認長期協助新來港家庭嘅小朋友,社工講到從來無缺勤記錄,還押之後仍然有增值自己。

案發當日係平安夜示威,有人號召在商場破壞目標商舖,警員被超過100名示威者包圍,高呼反政府反警察口號,警察有呼籲叫人離開,但被告無離開,企在第二和第三證人面前約四呎,將手上奶茶潑向警員,整濕咗警員上衣,有警員喝止被告襲警,但被告逃跑;毫無疑問,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有人嗌口號,警員被人包圍,被告拒絕離開,潑奶茶,場面惡化,會禍及其他人,逃跑期間雖然有人阻止,但仍然被警員捉到。

被告並非響應號召去商場犯案,先去考試、探爸爸、再約朋友食飯,無證據顯示被告破壞商場,只係一時衝動犯案,被告穿着黑色上衣,下身着格仔裙,警方無在被告身上搜到攻擊性武器,係同示威者有別,參與非法集結程度低,但不能忽略公害,被告拒絕離開,逗留有鼓勵作用,向警員施襲,擾亂公眾秩序。

事件嚴重,判處監禁係合適嘅,控罪一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即係三個月。

控罪二和三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刑期即係一個月兩個星期。

總刑期,法庭下令控罪二和三同期執行,而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判監四個月,足以反映嚴重性。

直播員按:妹妹在入去前向旁聽席做出大心心手勢❤️
Top 5 Best Zoom Camer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