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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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咗陳辭,無口頭補充,法庭已經睇咗文件。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在警誡下作供嘅自願性,無任何理由行使酌情權剔除證供,接納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09:50]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案發時任職侍應,在西灣河街一間泰國餐廳工作,制服係黑色衫褲,當日係last day,八點收工後留在舖頭farewell ,一個人飲咗一支半威士忌,約九點幾走,要返去照顧有傷殘嘅男朋友和寵物,搭102巴士返屋企,正常會在奶路臣街山東街落車,但因為飲咗酒瞓着咗,在太子附近落車,唔記得落車站距離公園有幾遠,因為煙癮大,煙齡約20年,落車就想食煙,左手在褲袋攞咗打火機出嚟,右手在手袋中搵煙,被告在庭上示範當時的動作,搵到咁上下,見到有三個人走埋嚟,因為當時欠人錢,唔知係咪嚟打我,我咪走囉,一路跑,直至去到勞力士門口。

[10:02]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當時住在通菜街,在太子落車,要向尖沙咀方向行六個街口。未能確認控方提出落車嘅巴士站、旺角警署、和案發嘅公園的地理位置;於是控方呈上7張街景圖,係落車嘅巴士站和公園附近的街景,被告同意落車後要在班馬線橫過彌敦道,往相反方向行去公園,係因為想去附近嘅7–11買酒飲,唔同意控方指出在兩次作供中無提過買酒,只係控方無問。

被告表示因為想食煙,一落車就攞打火機出嚟,左手揸住,右手揾煙,但一直未揾到,在正常狀態之下,係唔會打著火機,但當晚飲咗酒,可能會打著火機,已經唔記得打著咗幾多次、在途中邊個位置打著。

唔記得當晚有無行近過橙帶位置,唔同意當晚打着火機時非常接近橙帶,唔同意當時嘅行為係燒橙帶。

[10:32] 控方盤問完,辯方無覆問。

控方無結案陳辭,辯方希望在下午呈交書面陳辭。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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