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主控:#蕭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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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臨時直播員逐字稿請按此

📌傳召D1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控方不反對影片呈堂,但對影片內容有爭議。

呈上被告行車紀錄儀片段:
車主為D1父親,2013年購入;泊低車時間是1015/2215,車CAM放在倒後鏡下方位置。2019年11月20日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時已經即時抽取車cam記憶卡,今年年初交給律師團隊。34張截圖由D1本人製作,將記憶卡交給律師團隊時認為需要製作截圖,所以便製作了截圖。

檔案名稱的數字是代表拍攝當時的年份日期時間。001即車CAM有電時拍攝的片段,下一個檔案亦是001,證明車CAM 曾經斷電,即熄咗。車cam在提供電源時就會拍攝,拍攝時間取決於D1提供電源的時間。熄匙落車後仍然會拍攝,直至電源耗盡,約有20分鐘後備電源的時間。

林偉權法官用大半個鐘斥辯方準備不足,未有與控方就截圖處理取得共識,沒有附上截圖描述而要證人逐項回覆。斥控辯盤問方法費事而無效,事前應在圖片類證據先做好功夫。

繼續盤問:
截圖中為安興街見到D1、oscar、oscar女朋友、哈生。截圖亦可見挾公仔機店位置。

📺播放被告車cam片

[由泥圍駕車至旺角]
-車cam拍攝到哈生的私家車
-車cam左邊是順風圍牌坊,之後見到哈生從牌坊附近走過。當時被告等人在車上等待哈生上車。
-片段開始離開三號幹線,在近南昌站位置
-當日由D1揸車,車上有D1、哈生、oscar及oscar女朋友
-目的是沿渡船街及窩打老道交界進入窩打老道
-D1駕駛經驗約五、六年,主要屯天元,不太熟悉九龍區
-之後行連翔道去窩打老道,再去到麗翔道
-以為靠右先到窩打老道,車靠右線
-經渡船街及窩打老道十字路口交界,感覺頗塞車,而他選錯行車線後亦不能cut線
-繼續行,片段見到車前有輛正閃燈的消防車
-被告私家車右轉入渡船街,經甘肅街及渡船街交界,駛到渡船街,之後在文昌街再轉文成街

[由泊車到送oscar女朋友回家]

-打算轉入文英街搵位泊車,再徒步西洋菜南街;前面白色車泊好後,見到左手邊有空位可泊車,嘗試泊入。
-約2215時四人下車,徒步送Oscar女朋友去到住所,約走了45分鐘。清楚記得由落車行到去女朋友住所位置(西洋菜南街)。
-走路去到窩打老道,發現交通不理想,渡船街仍然有很多途人,不接近示威者活動,因此決左先泊車以免再有阻塞
-選擇路徑前計劃沿彌敦道北行,但走到西貢街附近改變了方向,沿炮台街北上、經過駿發花園、果欄及新填地街,再到登打士街

D1在地圖畫當日路線,X大廈為oscar女友住所。他們四人曾去過便利店休息,因為在近駿發花園位置聞到令人不舒服的氣味,休息了十分鐘後,約1100時到達大廈,他沒有上樓。其後離開的時候,三位男子去了登打士街便利店,買飲品及吸煙,逗留至少十五分鐘後決定離開這區,先走回泊車後。沒有計劃路線。

他們沿登打士街入彌敦道,沒有選擇新填地街是因為覺得路窄,走彌敦道較舒服。不知道確實示威位置,只在彌敦道向南方向見到有火光、聲。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南走,前方有火光、煙,沿途有人來往南面和北面。前方的火光清楚的,但有一段距離,覺得不威脅自身安全。他們沿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走過碧街路口的前少少約十米,見前方有示威人群封住十字路口位,影響整條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認為很難從後方經過走入,便想往右面碧街行而迴避情況,經小巷離開現場。

仍未開始轉入碧街前,突然有一群人衝向我們,D1與另外兩名同行者走失。於是我按照剛計劃的路線,橫過彌敦道再行到本案小巷1。行到小巷1時,前方人群沒有走動,而後方又有人踴入小巷1。一分鐘內人群向後迫,D1跌倒然後有人群跌倒在他身上。十至十五分鐘後才有消防員作救援工作,被消防員救出有做簡單急救處理,之後隨即有警察上索帶,不知何時才有臨時羈留區。

他們三個本身步速為走路,沒有一刻曾加快速度;他們停低十數秒,突然前方人群衝前,把他們三人衝散,不知道兩名同行者的位置。

D1在地圖標示他當時企在慢線位置,及遇上人群在彌敦道南行向北位置。之後STU及PTU驅散,向南望不見南面有警方衝,只在行過彌敦道見過。

照片見到被告,兩膝有白色,D1指是消防員對他的包扎。傷口由人踏人造成,當時面向地下,與地下磨擦、擦損了。

法官問當時所穿有無因急救而改變,D1回答沒有,依然是沒有帽、口罩、手套或頸巾,收工服飾是一樣,有腰包和斜揹袋。圖八為袋中物,物件沒有跌或被警方取走,無加減。


🔹控方盤問

D1知道2019年11月18日理大被示威者佔領、知道理大外圍警方包圍、知道有發生不少衝突;他透過電視新聞得知,有廣泛報道。

11月18日前可能曾從網上媒體(即Facebook)認識到理大事件,睇過少量片段。本人不會看報紙,所以其手機無安裝報紙App,記憶中一個新聞App都無,新聞透過電視得知。已有五至六年駕駛經驗,行車不會聽收音機而是聽歌。

不記得案發時電話有否安裝網上討論區(連登),記得應該是被拘捕的事後才安裝。Telegram現時有安裝,但不知案發當時已安裝與否,因為不常用。

控方質疑為何連登知但telegram不知,被告指因為通訊軟件在一個app文件夾,平時會隱藏起。但因為遊戲原因而安裝連登「食花生」所以記得。亦清楚記得被捕前無安裝。

11月18日或之前日日揸車上班,在天水圍濕地公園路地盤工作,2019年起固定在此地盤工作,而平時與朋友外出亦會駕車。同意2019年6月至11月18日,香港周不時有堵路,A1不會先檢查路面情況或封路等。

哈生是在17年年中打機認識,算熟絡。而oscar是19年4至5月間在夾公仔機店開店時認識,屬普通朋友,平時會談及公仔。與Oscar 女朋友少交流,亦因開店認識。

元朗飯局有A1、哈生、哈太、哈外母、哈兒子 、Oscar 及oscar女朋友一齊食飯。Oscar 女友接電話,然後類似話屋企人叫佢返屋企,因九龍區會好亂。當時話「好亂」理解可能講理大附近範圍掛。

主控質疑,理大亂和九龍區亂又與旺角什麼關係。A1無問點解旺角關事,只覺得係她想回家。哈生曾叫她搭的士走,食飯時嘗試電召的士但失敗,就決定由A1送oscar女朋友回家。

一開始是哈生駕駛,但因為哈生車後有公仔機貨品,所以改叫A1駕駛自己的車。車上有A1、Oscar 及oscar女友。

第一站去哈生泥圍的住所,哈生先泊低自己架車後登上A1座駕。哈生沒有放低公仔貨而用自己車載oscar及其女朋友。因為oscar及哈生是場主和租客,應該比較熟,所以覺得不好意思而陪車。三人有確定到達新光大廈樓下。

被捕後有與哈生提及被捕事件,如審訊階段;與Oscar較少聯絡,但有問Oscar和Oscar女朋友關於出庭作證,無討論。同意某程度是由於Oscar 女朋友而被捕。同意如真實,Oscar女朋友可以為你送返屋企作證、Oscar可為你表示無辜、而哈生當時亦在旁,但審訊內不會有Oscar、Oscar女朋友及哈生的證供。

控方指本案控罪暴動嚴重、刑罰嚴重,但A1指他們不願意上庭作供亦不能強迫,只是普通朋友。

行車紀錄儀(即車cam)牌子叫第一現場,配錄影功能,不知道記憶體實際容量,但大約兩三日。曾做實驗測試車cam時間是否實時,結果檔案名稱代表時間。沒有後車車cam,看不到帶了什麼東西、不在車頭經過的話不會知道什麼人車、無顯示日期時間、聽不到對話內容。

同意無證供不會知拍攝日子時間,同意檔案名稱可事後修改。而第一條片53秒是汽車電池叉電影響,因為A1曾撻車,所以電池著咗一下。

A1地盤工作包括設計供電系統、外判工人進度、去地盤檢查是否按計劃。其工作有機會𠝹損,有機會需要用生理鹽水。

林偉權詢問控方此盤問基礎,控方指其基礎為A1管有生理鹽水,開案陳詞無提及因為當時無檢取生理鹽水(七枝),但照片上有。而被告作供所以才問及生理鹽水,會考慮他的回答而是否依賴。林偉權法官指控方不應該視乎「問成點先」叫法庭和辯方考慮;控方稱現時會依賴。

辯方指在此後階段交代對被告不公,控方一直無提及會依賴生理鹽水,而被告主問已完結,不能在此階段再向A1請示,認為非常嚴重,可能影響被告是否作供。

林官質疑可否現時增加檢控基礎,因為一開始指A1沒有任何可疑物品,而現時提出生理鹽水。
林官叫控辯就此項以書面闡述。

- 1315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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