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上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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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D1內容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控指稱於錄影會面中,警方問被告邊度購買火綿,回答淘寶或者本地魔術店;警方再問是否在NG magic買(不肯定)被告答係,警問是否一次過買,回答分開幾次,警問是否在同一間店舖買,回答係。

主控指稱被告回答購買火綿有3個版本:
1. 在錄影錄影會面中,一開始答唔肯定邊度買,但後來確定在本地魔術店,而且仔細地話分幾次;
2. 庭上作供時稱在淘寶買;
3. 庭上被盤問時答朋友於淘寶上代購

被告稱平常魔術使用火綿不多,一次只會用手指甲份量咁多,主控指既然火綿不常用,每次用時份量少,急需時香港也可購買,因此指被告可選擇扔掉所有火綿,在有需要先買,不需存倉。
被告答可以有咁既選擇但不同意咁做,因為香港購買貴好多。

主控指被告管有煙餅並非用作影相 ,被告不同意
主控指被告藏有火綿並非用作單一魔術用途,被告同意自己非職業魔術師,指自己在中學及大專化學科學習過處理化學品及爆炸品,另外有由黃浩琛教授處理琑x化學品。

被告指有其他人有倉庫密碼,但佢無同其他人特別提及倉內有火綿等化學品及爆炸品,主控指被告的朋友會否在不知情情況下接觸化學爆炸品引發危險 ,被告不同意。

被告稱於2019件11月將煙餅及火綿等搬入倉 ,因為屋企人叫自己膝出屋企空間。

錄影會面當中被告解釋過當中一啲化學品xx酸(聽唔清楚)可用嚟清潔,如清潔鐵銹,對屋企嚟講並非無用既雜物。

被告對化學一直有興趣,2019年9月讀化學副學士,會於學校做化學實驗,少用倉內的化學品。

主控呈證物搜尋器記錄,指被告會在搜尋器搜尋「支持示威者」。

證物中有瀏覽連登紀錄,有瀏覽火魔法及爆炸品炸造方論壇帖文紀錄,主控指被告知道示威者會用火魔法。

主控指倉內同時有大量豬嘴及索帶,指當時香港未有疫情,而且索帶頻繁為示威者所用,會用作環境證據 結案陳詞時會提及。

主控指煙霧餅同火綿係用作支援示威,被告不同意。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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