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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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今天處理結案陳詞的部分。
各辯方律師及控方已進行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關於D1
辯方陳詞指稱D1電話「搜查後沒有任何相關訊息」並不準確,因當時電話設有密碼而不能打開,警方才未有加以檢查。D1在加拿芬道7-7A唐樓被捕。相關片段見到0337-0340時的一群人由厚福街走到加拿芬道,推論出D1 是其中一份子,而非如辯方陳詞用字「發現的位置」般模糊。被告人在該處出現,事出必有因,加上外面已持續有汽油彈攻勢,因此得出推論他是 「逃匿」。在「華興小食」買食物並不能證明D1 沒有參與暴動。

📌關於本案暴動規模
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2021] HKCFA 37)已就此下定義:
75段:暴動/集結於現今社會,配合高科技,有高度流動性,暴動有時生時滅特質
76段:構成暴動的地點及時間,不會有指定的街道或時間
77段:原初集結者就算已離開初發地點,仍未能證明暴動已結束

本案裡,發現被告在場的地點、時間、目的、集結行為的一致性,亦要在考慮之列,而被告之間認識與否並非關鍵,加上背包上的頭盔/噴漆,加強被告參與暴動的判斷。時間上天文臺道的攻勢於0315開始至約0335,而被告於0337-0340於厚福街唐樓被捕,屬合理的距離及時間之內。

D1法律代表回應
控方未能證明D1曾跟隨暴動大隊移動;控方對D1出現在厚福街7-7A並未有逗留時間的證據,亦未有查證大門上鎖的時間。此外,D1有其他合法理由在該處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警方其後搜查被告手機,相片跟其行為未有連結性。

D2、D5法律代表回應
即使採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與D5有參與暴動。

D4法律代表回應
片段0227時有人試扔汽油彈,但控方未能證明手推車上的是汽油彈,加上0343時之前未有人出現,0344時始出現人群及手推車。被告跑並非代表其參與暴動,因當時食店依然營業,正常人若聽見有人大聲喊「警察來了」或見到警察將至,跑走亦是意料之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無法證明「集結在一起」的犯罪元素。 (控方簡短回應:警員15399 拔槍有原因,因為有示威人士高舉玻璃樽並作狀向其拋出。)田大律師回應指,即使當地發生暴動,亦不能把所有因逃避爆炸而跑的途人視作逃匿。


案件審訊經已完成,本案會押後至7月30日 1030 (星期六)進行裁決。
如果眾被告被定罪,求情及判刑會定於8月6日進行。法庭並不會索取任何背景報告,只會依賴各辯方律師的求情。
A3的求情及判刑亦會在8月6日當天進行。

[11:54完庭]

謝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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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各位手足了,好好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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