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上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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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PW??

🔹控方主問
證人在科學館外面等候17名拘捕人士,分兩批出來,時間為9:20、9:26,再點算,押解他們上犯人車。期間,證人有詢問並逐一抄低各人的個人資料,包括D6。其後填表再帶他們去到紅磡臨時羈留室,向值日官匯報每一個疑犯,包括拘捕地點、時間、誰人拘捕等。匯報時,押解人士在自己的身邊,會向值日官逐個指出身份同交出他們的身分證對樣貌,其中一個為D6,但不記得當時他的衣著。

其後,因為情況混亂和人手不足,證人將17名犯人帶去臨時羈留室的凳子上,由他和其他軍裝負責看管及等待警戒警員到場。拘捕到警署整個階段,他沒有見過任何押解人士換衣服,也不會容許佢地換。關於膠索帶,準備押解被捕人士時使用了,以防佢地逃走。去到紅磡警署,匯報值日官前,已經解開了他們的索帶。證人同意,由開始抄下被捕人士個人資料,到去到警署的階段,都是同一批人(17名人士),因為有核對資料。

🔸各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D6辯方表示,從沒有爭議D6換過衣服,但見主控不斷詢問證人哪一個時段有否換取衣服,認為換衫的地點是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

法庭表示,控方表示拘捕時的衣著就是拍照時的衣著,這些問題都是控方的責任。

📌傳召PW?? 警員張偉然(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九龍反黑第二隊,2019年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0800時收到通知有疑犯於科學館內匿藏,因此進入科學館進行調查。PTU 先帶隊入去,自己再跟隨同行。在科學館內發現17名疑犯,科學館的保安證供提到17名疑犯從科學館的後門進入。該保安亦帶證人到後門查看17名疑犯棄置於黑色膠袋的衣服。證人等待OC 謝子林 (音)女督察到場後協助處理疑犯。

有關處理詳情:
證人負責點人數,包括有幾男幾女。證人索取17名疑犯的身份證並用紙抄低各人的名字。亦有要求各人除下口罩並核對他們與身份證的樣子是否相同。之後把該紙張交給女OC。

抄寫後,女OC 宣佈拘捕17名被告,自己在旁觀察。

控方請證人確認A6 為他在當天抄寫身份證的其中一人,證人確認。

控方播放片段:(科學館正門出口 近售票處CCTV)
片段中多名防暴警員於館內行走,證人在片段確認自己在現場。

🔸各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傳召PW?? 警署警長 49171 彭玉賓(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貢,任職警署警長。2019年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亦是任職警署警長,當天為紅磡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為紅磡警署值日官,警員10326 在11:59時押解約7-8名人士向他匯報。警員把押解人士的身份證、被拘捕的時間地點及原因逐一告訴證人。

控方請證人確認其中一名被押解人士為A6,證人確認。

證人不記得A6當時的衣著,亦確認當時A6沒有在自己面前更換任何衣服。

🔸各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傳召PW39 警員11320黃展浩
案發時任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人員

🔹控方主問
2019.11.18,14:26他在羈留室提取A6出來,但不記得哪位警員交給自己。A6的編號為AP75,提取他時會叫他的名字和核對是否為同一個編號。提取證物到拍照階段,A6一直穿著灰色衣服,沾有藍色水劑、一條長褲和一對藍色拖鞋。拍照後撿取做證物後,就給予A6乾淨衣服。

其後A6回到臨時羈留室等待律師。整個階段(撿取證物至拍照時)他沒有要求過d6換衣服。他解釋拍照時沒有向被告作出警戒,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而自己沒有詢問他有關的案情,只是進行拘捕程序,例如是否需要見律師等等,所以沒有問。就著A1和A6,撿取證物後交給警員16144,整個階段都沒有干擾過證物。

🔸A1辯方律師盤問
證人為此案件一共錄取了兩份口供,第一份錄取的日期為2020年2月12日,第二份錄取的日期為2022年5月8日,是本案審前覆核之後的日子。並修改了內容,稱當時撿取A1的物品時,有發現電話卡及黑色手袖。證人表示因為發現自己撰寫的Case Report內容與第一次錄取口供的有出入,所以做補充口供。證人的警員記事冊並沒有記錄案發當天從A1身上檢獲任何物品。他表示由於自己工作量太大,還有另外四件暴動案件需要作為案件調查員,因此沒有時間去書寫這些內容。證人確認拍攝檢取的相片是由自己拍攝,拍攝後把證物逐件交給警員16144,過程沒有被干擾。

證人稱A1的包紥用品無需要被檢取,他經過判斷後,認為它們沒有攻擊性只是普通的繃帶,因此歸還給A1。證人確認自己並沒有在口供交代自己把包紥用品歸還給A1.

A1律師向證人指出黑色手袖並不是從被告身上檢取,證人不同意。

🔸A6律師盤問
證人在檢取物品事件中,並沒有把所有內容記錄在口供裡。在2020年12月的口供已經把所有詳盡的內容記錄。於錄取口供期間及上庭前,亦沒有再觀看證物的照片。
證人在兩份口供皆沒有提及檢取A6 的衣服為灰色,只提及有明顯藍色催淚水劑顏色。同意自己在主問期間首次提及該T shirt 是灰色,亦同意是重要的描述。同意T shirt有藍色催淚水劑亦是重要的描述。證人雖沒有再三看過證物照片,但能夠在庭上記起T shirt 為灰色,因為該T shirt對證人非常有印象,當天在現場提取時該藍色水劑有刺鼻的感覺。

而有關檢取的黑色腰帶,證人稱在A6 的背囊裏檢取。但並沒有在第一份口供時提及,只有在錄取第二份時才提及。這個更正及補充不是其他人叫自己做的。
第一次接觸A6 是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為A6 拍照的原因是要記錄被押解到警署的樣貌及衣著,但拍照時並沒有佩戴黑色背囊。但後來卻有提取A6的背囊為證物。證人供稱是為了更方便拍攝衣著。律師指出所拍攝的是半身照,並不能如證人所稱清晰看見衣著特徵。證人並沒有向A6作出任何警誡,亦沒有向A6表明可以拒絕拍照,更沒有向A6表示該相片將來有機會成為呈堂證供。證人表示A6於拍攝過程沒有作出反對。在發出Polo 153前,A6並沒有提及需要尋找律師。但發出後A6有要求尋找律師。拍攝的照片並沒有讓A6看過。

A6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事項:
1.該灰tshirt 是被告拍照時叫他更換的,不同意。
2.該灰t shirt是從被告背囊搜獲出來而不是他當時穿著的,不同意
3.本身A6穿的衣服並沒有藍色水劑,不同意
4.原本A6 穿沒有水劑的衣服並沒有檢取為證物,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法庭表示不太明白辯方指出的案情,在法官、D6辯方大律師的一段爭論後,法庭決定午休,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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