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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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7:吳(16) 承認暴動罪❗️
D20:李(18) 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兩位認罪被告現交由懲教看管還押🛑待審訊完結才判刑,保守估計兩個月後,暫定於8月26日0930同庭處理。

D20同意案情

案發背景為1117警察封鎖理工大學一帶,阻止示威者出入。當晚於Telegram上有網民呼籲「圍魏救趙」。1118當天政府曾經警告市民不要前往漆咸道南一帶,當天附近亦沒有不反對通知書。

晚上2000開始,數百名示威者於加連威老道、漆咸道南、金巴利道一帶集結。控方證人馬凱瑩亦曾經看見示威者製造汽油彈,看見示威者推手推車,當中有用索帶綁住汽油彈連同卡式石油氣罐。十多名示威者於0300左右在加拿分道、金巴利道一帶集結,他們身穿全黑衣物、豬嘴、頭盔等等,警員使用橡膠彈驅散,並呼叫支援。

警員10005及15062於綠色驅散路線看見有示威者手持汽油彈,當看見警員便逃跑,而且向警員投擲汽油彈,並於警員面前爆開。警員繼續向後巷追截示威者,當中包括D20。他看見警員追截,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於是警員向其腳部發射橡膠子彈,但被告仍然繼續行動,於是警方再次發射橡膠子彈,他才停止行動。警員18283制服D20,他身穿全黑衣物、黃色頭盔、豬嘴、護目鏡、紅色背包、藍白色波鞋。警員於其紅色背包找到3支玻璃瓶。一個黑色腰包,當中找到八達通、身份證、連SIM卡的蘋果電話。

🔴法庭裁定D20暴動罪名成立🔴

D20求情

📌個人背景
現年21歲,沒有刑事案底,職業為冷氣技工。身體狀況良好,單身,年少便與父母分開居住。

📌減刑陳詞
辯方律師指於6月30日向法庭存檔減刑陳詞文件夾。辯方本身想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然而李官表示現時主流為除非案發時只有14-15歲,否則大多不會索取勞教報告。

今天呈交兩封親筆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本人及餐廳老闆。內容主要指被告人深刻反省,當時深受社會氣氛影響,用錯方法協助被困理工大學的人。被告自小與大伯同住,欠缺家庭溫暖,因此不懂是非錯對。當時2019年中出現前所未有的社會運動,被告容易受到社會氣氛、朋輩、社交媒體影響。

律師4月初接手案件時,向被告詳盡解釋控罪的嚴重性,被告已立刻表示認罪。希望法庭能將認罪折扣定於1/3至1/4之間。

辯方律師援引DCCC234/2020:量刑時 #林偉權法官 提及被告並非主動角色,沒有警員受傷,範圍不大而且人數少,即使手持汽油彈是一種加刑因素,最後以44個月作量刑起點。至於在DCCC210/2020一案中,#王詩麗法官 (當時官階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以51個月作量刑起點,因為集結人數更加多,而且造成交通嚴重擠塞。

李官表示,使用已經覆核的案件為案例比較好,因為有更加大參考性,同時要求辯方修改引用案例的字眼。

辯方希望量刑起點為44-51個月,並懇請法庭考慮認罪扣減,考慮所有求情後再進行判刑。控方補充,在開審第一天認罪應為20-25%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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