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連同拘捕後不准保釋前後共還押3個半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1)-(3)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A2審訊後控罪(3)裁定罪名成成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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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索取報告內容:
被告明白及同意索取之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家人由小到大成長中不斷支持,父母及兩姊有到場,父因疫情沒有工作,兩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大致上讀書成績一般,高中適逄社會事件參與通訊羣組犯下本案,感化官指有悔意,希望之後能繼續讀書,因本案已經還押3個多月已吸取教訓,希望根據報告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教導所

-學校因縱火之維修費用8萬9千多元因被告經濟能力有限不需賠償。


📌簡單原因
本案罪行嚴重,一般判刑達數年,但案情嚴重犯人若年輕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以外選項。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為18個月,較勞教中心長。法庭對相同罪行量刑以3年即時監禁起點,大部分人一般情形24個月可服刑完畢,教導所羈留期加監管期不少於監禁。

法庭認為A2年輕判入教導所有足夠懲罰及更生元素,這便是是A2的最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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