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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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控方外聘大律師指本案會有4名證人和2段共4分鐘的片段。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包括涉案3幅國旗原本是被人用旗桿固定在位處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附近的金屬護欄,但在2021年7月1日15:30時,該3幅國旗被人從膠桿上拉下並拋棄在垃圾桶;調查警員在本案的調查;被告沒有案底;和證物沒受非法干擾。

PW1:

📌背景:


PW1是謝先生。在案發當日15:20時,PW1駕駛一部輕型貨車並將其停泊在涉案交界(嘉華大廈)附近,而他的車上是有一部行車紀錄儀,位於他車上的前頭玻璃。其後他與同事前往買外賣。

📌觀察:

當PW1與同事買完外賣上車後,他看到有位身穿無袖帶「少少藍色」的背心、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及口罩的犯案人在毓華街拉下國旗並將其丟在垃圾桶,然後犯案人走向左邊*故從他視線中消失。其後,PW1再看到犯案人將國旗丟在同一個垃圾桶。最後,犯案人從他車輛的左邊方向(即萬年戲院大廈)離開前往毓華里。隨後他報警。

*PW1初時指該人走向右邊

PW1指當時犯案人的衣著在第一次犯案與第二次犯案時都一樣,故他肯定是同一人,而且當他看到犯案人第一次犯案時是特別印象深刻。PW1同意自己在庭上曾記錯垃圾桶及犯案人的走向,這是因為自己現時對當天的記憶只有「少少印象」。

控方大律師在庭上播放PW1車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可顯示犯案人犯案的情況,以及他與同事看到犯案人犯案時的反應和對話。PW1指出他當時的視角較行車紀錄儀較大。

辯方大律師指PW1在2021年7月1日約20:00時在警署下口供。在口供紙上,他形容犯案人年約20至25歲、瘦身材、短髮、約1.72米高、身穿「少少藍色」的背心和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和口罩。PW1同意沒有在口供紙中沒有提及髮型款式,並同意犯案人的衣著沒有特別特徵。

PW2:

📌背景:


PW2是警員13494。在案發當日,PW2與隊員在15:40時收到電台通知,要前往毓華街處理一宗案件。當PW2與隊員到達毓華街後,發現有3幅國旗被拆下,並在1個垃圾桶找回這3幅國旗,並在垃圾桶旁和另一處的地面找到2支旗桿。

📌搜證:

在16:10時,PW2用電話接觸和聯絡PW1,問PW1眼見的經過,因當時PW1不在現場。期後PW2要求PW1用WhatsApp將行車紀錄儀片段(即呈堂片段)傳送予他。當PW2觀看片段時,看到1名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在毓華街近毓華里附近拆下旗桿並拉下國旗,並將國旗扭作一團並丟在垃圾桶,和將旗桿放在垃圾桶旁,最後從西面離去。PW2相信這時PW1未下口供。

在16:35時,PW2在「敘苑粉麵茶餐廳」觀看面向毓華里的閉路電視片段。這是因為PW1曾對他說犯案人曾經過毓華里離開,其後PW2在片段中發現犯案人。

其後PW2到萬年戲院大廈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但由於保安員忘記閉路電視的密碼,故他無法索取和觀看。

之後PW2到麥當勞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由於看不到犯案人,故他推斷犯案人已從南方離開。辯方大律師指當時犯案人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華麗樓和嘉喜大廈,PW2表示他不能排除這可能。

其後PW2到達被告所住的大廈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發現疑似犯案人在15:33時進入大廈,並在15:34時進入二號電梯,最後在某樓層離開電梯向左走。他亦發現當時犯案人有的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與PW1對他所述的一樣。PW2不同意辯方大律師指當時PW1沒有對他說犯案人的頭髮是金色和中間分界。

在17:15時,PW2將調查結果報告予警長和警署警長,並建議盡快上樓尋找犯案人進行調查。

📌上門拘捕被告:

其後身穿便裝和有掛上委任證的PW2與隊員在被告所住的樓層尋找犯案人,並向會離開電梯向左走的單位拍門找人。當PW2與PW4到了被告所住的單位拍門後,被告父親開門,PW2見狀馬上有表露身份和交代調查目的,其後被告母親前往單位門口。

其後PW2問被告父親當時身處單位內的人數,當時被告父親回答只有2人,然後那刻單位內正赤裸上身,身穿黑色短褲,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走路方式(頭會後仰)和年齡與犯案人相似,瘦身材的被告從房間走出來。PW2同意當時被告身上沒有佩戴一些配飾。

PW2當時有詢問為何被告父親會答屋內只有2人,被告父親答被告是他兒子,他不知道被告已經回家了。當時被告已穿上黑色上衣。PW2見狀要求被告父親叫被告出房接受調查,那時被告已走到門口旁。

其後被告父親舉右手說「等陣先」,並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有點頭和說「有」。由於PW2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故PW2表達進入屋內調查的要求,但被告父親和母親拒絕,表示不便。PW2於是向被告父親和母親交代進屋目的是希望找當日被告出街的衣著,其後被告父親和母親表示由他們拿出。最後被告拿著藍色背心、黑色背心和拖鞋出房。這時PW2認定被告就是犯案人,故他要求PW4保管這些衣物。

PW2指當時是希望拿到衣服後才確認自己想法,此外他當時沒有機會向被告對話等,所以他當被告說「有」時,他沒有立即警誡;PW2同意他當時沒有檢取口罩和眼鏡;PW2不同意當時被告父親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是說「冇」;PW2不同意他問和叫被告拿出背心和短褲,最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PW2不同意自己在經過鞋櫃時叫被告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的拖鞋,因為他從未進入過屋。

在17:45時,PW2對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對他說「冇嘢講」。在此之前,他有向被告父親和母親解釋情況。

PW3:

PW3是警員7672。在案發當日,PW3曾前往案發現場拍攝相片。在18:43時,PW3前往「敘苑粉麵茶餐廳」翻查閉路電視和要求負責人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在18:48時,PW3聯絡被告所住的大廈的保安員,要求他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即使如此,他們之後仍取不到這些閉路電視,因為「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均表示閉路電視已被「洗」掉。

PW3在庭上確認自己曾在2021年7月1日在警署拍攝被告和被告被檢取的衣物,並在22:09至22:51時與被告和其律師進行會面。控方大律師向PW3呈上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PW3在庭上確認。辯方大律師指會面紀錄只有一處有顯示PW2和被告間的對話(除警誡),即被告說「我冇嘢講」。PW3同意。

PW3指他自己沒有身在拘捕PW2被告的現場。

其後,PW3、他的同事、被告、被告母親與律師前往被告家中進行搜屋(此前被告曾與律師單獨會面),結果沒有發現,之後被告再帶回警署。

PW4:

PW4是警員16654。在案發當日,PW2是他的隊員。在17:43時,PW2檢取了被告的背心、短褲和拖鞋(被告是自願檢取這些衣物),PW4指當時自己在場,亦有將當中的情況記錄在記事冊內,和要求被告和被告父親簽署(父親表示在沒有律師在場下是不會簽署,但同意警方檢取上述衣物)。在17:45時,PW2拘捕被告。

PW4不同意PW2叫被告拿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然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最後PW2選取了1件背心和1條黑色短褲(即呈堂衣物);以及PW2說要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這是不知道)的拖鞋。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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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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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的重點是證人對犯案人的辨認。

📌PW1:

其一,PW1在犯案人在第一次拆國旗後的走向與片段所示的不同,在垃圾桶的位置亦有不同證供;其二,PW1亦承認現時亦已忘記細節。

📌PW2:

其一,PW2身份辨認包括被告頭部會後仰的動作,但這是第一次在庭上指出,亦沒有任何紀錄;其二,PW2的辨認不包括眼鏡和口罩,但這是關鍵情節,當然這些物品最後也沒有檢取;其三,PW2確認犯案人是有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嘉喜大廈和華麗樓。其四,PW2的辨認包括金髮和中間分界,但PW1只提及犯案人的髮型是短髮。

📌其他:

本案證據亦有一些漏處。其一,本案沒有任何關於「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見PW3證供);其二,當一出電梯向左走時亦有3至4個單位;其三,不知道被告曾著這些衣物去那裡和做甚麼。此外,辯方案情是被檢取的拖鞋是屬於被告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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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決訂在2022年7月8日(即明天)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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