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5/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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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匯報案件管理事宜,之後補回播放一段「麵處一家」的閉路電視片段P337, v22-1, 早前播咗03:36:30~03:40:45,03:40:45~03:43:30未播過,警員12733在口供嘅截圖中,在03:41:53標示出佢自己,在03:43:30標示出D13。

控方想傳召下一名證人,拘補 D18 的警員,並指稱D18有招認,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提出反對招認,呈上陳辭,法官問控方指D18的招認是基於什麼證據和招認的內容。控方表示係基於警員的口供,無記事冊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係兩次發問和回答:Q: 點解在現場? A: 自己想支持身處理大的朋友,掟汽油彈及縱火只係用嚟阻礙警方推進及拘捕其他示威者,無諗住要傷人,Q: 點解有呢啲物品? A: 利用上述嘅工具去設置路障堵路。呢啲係拘捕前調查得到嘅答案。

辯方反對嘅理由主要係三點:1. 該兩問兩答無發生過;2. 調查期間使用暴力;3. 警誡補錄時有使用暴力。

案件管理
昨日法官指示出庭的證人編號跟控方的證人列表編號,今日提出修改,跟證人的出庭次序,於是列表上#6證人沒有出庭,只係以65C方式處理證供,列表上#7證人改為PW6,列表上#8證人改為PW7。

傳召PW8 警長 5166 余展宏(音),列表上#9證人,觀察和拘捕D18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7日當日係警員,由08:30開始當值,直至11月19日凌晨,係深水埗區防暴第二梯隊,11月19日03:30從通信機知道在漆咸道南和加連威老道,有近50個黑衣人掟汽油彈,設置遮陣與警員對峙,現場有射催淚彈驅散。去到金巴利道嘉蘭圍一帶,03:36指揮官高級督察袁志偉(音)帶領掃蕩、驅散、和搜補暴徒,由漆咸道南百樂酒店隔離後巷進入嘉蘭圍,沿嘉蘭圍行到連接厚福街的後巷(連接嘉蘭圍一邊的叫做巷頭,連接厚福街一邊的叫巷尾),見到巷尾有一名黑衫黑褲帶眼罩戴豬嘴紮馬尾的女子,燒緊一啲嘢,擺雜物落一架燒緊嘅手推車,女子身旁有一名黑衣人,佢戴眼罩頭盔,和另一男子,後知係性何嘅被捕人,佢着深藍色7分褲,孭住黑色背囊,黑色波鞋黑色手套,黃色頭盔有戴豬嘴,觀察到兩個人將玻璃樽放入火堆助燃,PW8當時企在巷頭,觀察咗約10秒,距離陽10米,中間無嘢阻擋視線,之後向前推進了解情況,去到距離火堆約10米時,三人見到有警察,轉身逃走,同隊員前行到厚福街,有大叫警察、咪走,因為火堆有相當高度,而且要視察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曾經約有10秒時間三人離開過視線,經過火堆時見到有五至六個玻璃樽,用索帶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放在手推車之上,過咗火堆之後,見到性何嘅被補人和女子在地圖7A對開嘅位置,由另一後巷走去金馬倫道,另一男子則進入咗一座唐樓梯間,決定去後巷追截,突然間男子折返衝向PW8,PW8手持警棍警告,佢有掙扎,未能即時控制到,有人支援之後就上手銬,制服在地上,見唔到女子去咗邊。

主控叫PW8睇相,確認現場環境,和指出火堆的位置。PW8在03:42制服咗該男子,上手銬,做快速搜身和搜背囊,在右邊前褲袋搜到打火機,在背囊搜出錘仔、鐵鉗、手鋸和水喉鉗,控方呈上各項證物給PW8辯認,法官則口述各證物的特徵。搜查證物之後攤在地下點算,再放返入背囊,而頭盔眼罩豬嘴則交咗畀警員6813處理,PW8在庭上認出該男子為D18。

在經過後和對被告搜查時,後巷曾經有約10吓爆炸聲,和見到火光,相信係火堆之中嘅卡式石油氣罐爆炸。控制D18在五金舖門口作初步調查,問點解在呢個地方出現,回答想支持身處理大嘅朋友,掟汽油彈和縱火並不是想傷人,只係想阻礙警方推進和拘捕其他人,搜查期間問佢,佢啲工具有咩用途,回答係設置路障,調查期間無用武力,無作出威嚇,無做出誘使行為。

在03:48拘捕D18,罪名係暴動、藏有攻擊性武器,無作出警誡,因為當時嘅安排係由軍裝警員做驅散和拘捕,由刑事偵緝警員做警誡和錄取口供,所以D18和背囊都交咗畀6813,PW8隨後有協助押解D18去葵涌警署,之後做工作完成。

[11:46] 休庭,控方主問未完,但直播員有事走咗,希望有人補充之後嘅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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