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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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控方一嚟就案件管理,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處理D18被捕時的藍色上衣。

法官知道控方下一步會傳召專家證人,詢問控辯雙方,期望法庭在什麼階段處理D18作供的自願性問題,控辯雙方都同意可以在整件案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庭再作裁決。

處理專家證人事宜
控方希望傳召一名警員以專家證人身份作證,辯方反對,表示可以傳召證人出庭,雙方就專家身份作主問和盤問,再由法庭裁決。

控方指傳召該名證人,係檢查D18手提電話,做數碼法理驗證,撮取數據,唔係一般人可以做到,控方認為係要有專業資格,資料索涉2019年11月18日嘅WhatsApp 訊息。

辯方質疑嘅係證人嘅專家資格。

[15:00] 法官指出傳召證人之前,相方就專家證人的身份,在法律原則上有無陳辭…「你哋又要拗,又唔做功課,我都要揾書啦,你哋有無睇Archbold?應該係你哋協助我喎,我借本書你哋睇喇,情況有啲尷尬,好似喺自修室溫書咁,休庭10分鐘啦」。

[15:39] 控方稱傳召警員12089嘅因由,係因為佢檢取D18嘅手機,撮取WhatsApp訊息,同D18點解在場出現有關,係與案相關嘅主題,過程並非一般人是可以做到,12089可以協助法庭,提供在普通常識以外嘅常識,佢在2017駐守法理鑒證科CSTCB,駐守之後,參與一系列電腦法證課程,有證書有足夠資歷和經驗,就訊息內容和發出嘅時間作證,警員嘅身份無礙作為專家,只要佢格守專家嘅責任,專家證人嘅證供唔係超然嘅,法庭可以接受、部份接受或者不接受。

法官表示先睇吓證人嘅履歷和資歷,和控方所倚賴嘅證供章節,辯方不反對。反對嘅議題係證人是否有足夠和相關嘅訓練和經驗,是否有獲取專業資格,控方提供嘅課程,只係得個名,唔知內容,一無所知,係咪牽涉今次案件有關。

法官表示專家議題不會再發掘;轉而再討論自願作供問題,是否以案中案方式處理,因為這幾日正在處理D18的議題,如果現在轉而處理專家證人,下一步就處理其他被告的拘捕過程,會好長和好零碎,會押到好後再返嚟處理D18的自願性,咁樣穿插唔係幾好,好容易會唔記得,應該趁而家大家記憶猶新處理咗先,”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庭再作裁決” 呢個方式,係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嘅一般做法,唔使同一名證人作供兩次,在高等法院係先處理案中案,再處理一般程序;控辯雙方不反對法官提議。

法官指示明天處理以下事項:1. 控方決定就D18的自願作供是否舉證完畢;2. 辯方有無中段陳詞,被告會唔會作供;3. 專家證人作供。

D12律師表示就相片事項亦有爭議,法官叫律師好好準備,唔好好似今日咁,案件押後至明日(13/7) 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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