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6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6位被告、黃(16)、李(30)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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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考慮到篇幅有限,本文不會列出所有聆訊內容,僅會對聆訊的內容作總結。此外,6位被告*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李(31)因正等侯檢測結果,明天才出庭應訊接受答辯。

原本7位被告的案情: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7位被告、黃(16)、黃偉然與其他人士,通過導致他們本人、喬姓女子、鄧(30)和李(30)共十二名潛逃者由香港潛逃至台灣,以謀求阻止及阻礙正在香港進行的相關各宗刑事案件及警方調查(簡稱「潛逃計劃」)。

案發時,喬姓女子因涉及爆炸品的刑事調查而被通緝;李(30)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調查而被法庭下令不得離開香港;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和鄧(30)則各自因社會事件所引起的案件被檢控(即0930灣仔、1208灣仔、1208荃灣、0929金鐘、1014旺角、20200116上水、和1118油麻地)。

潛逃計劃周詳和具組織。案發時,共犯透過Telegram等通訊程式的聊天群組和個人訊息通訊,部分共犯(如黃(16)、黃偉然、喬姓女子、鄧(30)、稱為「表哥」的男子、稱為「廢中」的男子、稱為「Benz姐姐」的女子、稱為「恩典」的女子,調查顯示「恩典」在案中亦曾用其他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亦有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他們商討應如何經海路(例如乘坐貨船)由香港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30)購買一艘船(即涉案快艇)供他們潛逃之用,因為這樣成事機會最高。

實施潛逃計劃時,同伙間亦有分工,如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計劃的費用、駕車接載各人、指導十二港人準備潛逃物資(即法律文件等)、相約購買所需物資及設備、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找教練教導十二港人駕船等。準備就緒後,他們定於2020年8月23日早上經海路潛逃。

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上述十二人在不同位置登上(亦搬運物資)由鄧(30)駕駛的快艇(下稱「該快艇」)經海路逃離香港。當日早上稍後時間,他們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及鄧(30)在各項的刑事案件中獲法庭批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各人不得離開香港,亦須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應訊等。法庭就他們棄保潛逃對他們發出拘捕令。

在2020年12月30日,A1及黃(16)回港被捕。在2021年3月22日,A2至A5、黃偉然、A8和A9回港被捕。他們其後各自於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干犯本案,他們亦表示潛途的目的是希望逃避刑事責任,若有檢察機關人員截查快艇,便稱正前往釣魚,而當他們到達台灣後,會有人協助他們取得庇護和在台灣生活。

在其後進行的憑相認人程序中,A3、A4、A5、黃偉然及A8明確認出同一女子為「恩典」(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和「Sister」);而A1及A2明確認出那些接載他們到布袋澳的共犯司機。

有一些共犯目前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而警方則仍有繼續調查。

布袋澳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A3至A5、黃(16)、黃偉然、A8和A9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如何在「Zizi」、喬姓女子及其他共犯的指示及/或協助下,把潛逃用的物資(如多桶汽油)搬上該快艇。

求情:

主控官確認6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即使有被告已認罪,但由於尚未判刑,故案底記錄未更新)。

各被告的大律師的求情陳述可總結如下:

(1)被告們適時認罪,就自己的行為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給予1/3刑罰扣減;

(2)被告們在回港被捕後曾協助警方調查;

(3)同意法庭在本案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但量刑需考慮案件的情節和被告的背景,不應與其他涉及相同罪行的案件作直接比較,「判刑是一件藝術」;

(4)除A9外,辯方不會要求法庭就因被告們曾在中國被拘留一段時間而作進一步刑罰扣減,「一筆還一筆」;

(5)A9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本案與A9在中國服刑的原因是相同,加上量刑原則亦曾指出即使一般而言在港之刑期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期應分期執行,但法庭在這方面亦可以行使酌情權處理刑期。此外,A9一直沒有放棄自己,以往在學業上表現甚佳。A9希望法庭可以對被告們都從寛處理,「佢哋都係香港嘅下一代」;

(6)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以「不如期歸押」作考慮,部分被告建議法庭採納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

(7)本案較CACC470/1992案*的情節輕微;

(8)本案判刑是可以參考DCCC626/2016*案,雖然這案的控罪與本案不同;和

(9)部分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輕微,但同意被告們是積極參與者;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年輕,犯案是因心存僥倖。

*註1:CACC470/1992案涉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而上訴人在原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和被判囚4年。

*註2:DCCC626/2016案涉及數宗控罪,當中包括「不如期歸押」,最後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採納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點。

控方補充:

主控官引用R v Tunney案,指出英國上訴法庭在此案列出與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的量刑因素,即(1)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的實質罪行有多嚴重;(2)妨礙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和(3)有關行為對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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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會在2022年7月15日10:00繼續,處理A8的認罪答辯。判刑則可能在同日下午進行,視乎時間足夠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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