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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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涉及其他被告的部分已經審結, 等待8月11日裁決。 D3的代表石大律師早前提出因為練錦鴻法官曾處理D1及D2的認罪, 表現會有偏頗, 希望他避席, 練錦鴻法官已拒絕申請, 為免再受到批評, 決定在案件裁決後才對D5及D6作出判刑, 提出8月11日才予兩位大律師作進一步陳詞。

D5代表表示沒有懷疑過法庭的公正, 但如果被告將會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還押至8月11日距現時一個月, 不能扣減, 將會造成不必要的自由剝奪, 希望法庭今日判刑。 D5代表有另一案件於8月11日處理, 因此現在先進行簡短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D5及家人, 報告正面, 被告有悔意, 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較適合勞教中心。

D6代表採納D5代表的陳詞, 希望判刑可以今日處理, 並補充8月11日時隔一個月, 勞教中心未必仍有位。 報告已解釋予D6, 同樣建議勞教中心。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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