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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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前言:

7位被告分別在2022年7月14日和15日承認本案控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接受各被告有良好的家庭,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和有正當職業或良好學業。

量刑原則:

法庭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CACC132/2015案和Tunney案,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1) 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2) 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3)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但一般而言,法庭會就此類罪行會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

本案判刑:

本案被告們均面對嚴重的刑事指控,若罪成會被處以以年計的判決;他們由商議至執行計劃相隔半年;本案涉及的人數眾多,且並不少於12人;本案涉及的計劃周詳,當中牽涉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難以比擬,可見被告們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雖然被告們並非計劃的策劃者和始作俑者,但不爭的是他們有尋找經費、搬運物資和學習駕駛船隻;被告們在被捕後,他們在中國服刑後被譴返香港,故此項計劃對被告們原本面對的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從被告的主觀和社會客觀角度而言,本案可見被告們對司法制度之輕藐和蓄意挑戰;但與此同時,法庭同意在一般人眼中,本案是與「不如期歸押」有若干相同之處,而針對「不如期歸押」罪,法庭一般而言會判處被告監禁3至6個月。

在反覆思量後,法庭認為姚勳智法官在處理本案A6時提出的監禁1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考慮到本案是香港史上第一宗向海外潛逃的人控告妨礙司法公正,而且被告曾在中國服刑4至7個月,故認為監禁1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已是適當的。即使被告們仍是年青,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的選項。

基於以上,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認為雖然兩罪發生的時間不同,但畢竟他曾在中國服刑,故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後記:

王興偉法官在完成判刑後,向各被告表示他在內庭時有非常詳細閱讀所有求情信,對要判處原本是有為的年青人心感惋惜,可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便要接受制裁,希望被告們能在案件完結後重新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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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5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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