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上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 已經認罪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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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5 開庭

控方朗讀開案陳詞。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針對各被告主要有四大類指控,包括:一.拘捕時逃匿的證據,二. 衣著,三.裝備,四.身處的時空及地點。法官要求控方以列表形式明確指出各被告參與暴動的指控。控方表示之後會修訂開案陳詞。

第一項控罪訴全部人暴動,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訴D1,攻擊性武器,鐳射筆,不認罪

第四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噴壺內藏有芥末水劑,不認罪

第五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鐳射筆x2,不認罪

下午會繼續控方開案,播放相關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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