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郭(19) #0914淘大 (原案D1)
🛑已還押14天🛑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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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警員15398截停一位示威者後,被告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今日(2022年7月20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不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家庭背景不理想,但他沒有自暴自棄,反之積極面對人生,更在近年因為成績良好而獲取獎學金,他亦打算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習,期望將來成為社工。此外,被告亦得家人支持,即使他的家人對被告犯下本案感到痛心,但支持他改過自新。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沒有不良嗜好、在犯下本案前一直奉公守法和循規蹈矩、沒案底、身體狀況良好、閒時也有參與教會的義務工作。牧師的求情信亦指被告善良、關心他人、有承擔和付出。即使被告犯下本案,牧師承諾會借牧養引導被告成長。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性格溫純,他並非患有反社會人格,他自己亦無意挑戰法律和警察。被告當初與朋友前往案發現場時是打算旁觀,湊熱鬧,無意參與集會,但其後涉事警員追截和制服他的朋友。當他看到涉事警員壓著他朋友的身體,令後者感到辛苦,故希望踢移涉事警員的身體,他並沒有想過傷害涉事警員、阻礙涉事警員執行職務、和挑起現場人士的情緒。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行為沒有令涉事警員受傷。即使涉事警員確有受傷,但這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是絆倒涉事警員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對自己的衝動和不成熟感到後悔、希望對涉事警員表達歉意、他被捕時亦十分合作、他現時已準備好面對後果和監禁式刑期,並期望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業。

本案判刑:

案發時社會正處於衝突頻生和警民不和的時期,被告於此時期向正執行職務的涉事警員後面踢兩腳,幸好涉事警員沒有因此受傷。襲警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5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曾參與社會公益、及當在被捕後合作後,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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