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岑(25) #0626警總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1:#暴動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6月26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普通襲擊 (交替控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6月26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張金福,並對其造成身體傷害。

簡單背景:

申請人原面對3項控罪,依次序為「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和「不依期歸押」。申請人否認首兩2項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申請人控罪1罪成,控罪2罪脫(但交替控罪成立),並判處其監禁4年(連同控罪3)。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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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片段:

在申請方陳詞前,答辯方邀請法庭觀看事發片段,以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事情經過和現場的環境。法庭批准。

答辯方先播放有線新聞片段,片段可顯示張金福因被認為是便衣警員,故被人群追著和被包圍,後來更被照射雷射光束。同時間,人群在現場起哄。潘敏琦法官指有人在案發現場大叫「死黑警」,而彭偉昌法官則指有人在現場用手指指向,和用相機拍攝張金福,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無線新聞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現場環境。彭偉昌法官指有示威者嘗試用手捉著張金福,其後彼此更有肢體接觸,而張金福當時則加快腳步離開,同時間示威者則有加快腳步追著張金福。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台視新聞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現場環境,有示威者嘗試截停張金福(捉著張金福的手、拉張金福的衣服和袋),申請人當時的衣著,和申請人當時襲擊張金福的情況。此外,答辯方亦指出片段可顯示身在警總外車輛出口閘的申請人是知悉案發現場的情況。彭偉昌法官指片段顯示當時張金福在進入警總前,曾被包括申請人的一群人包圍和拳打腳踼。答辯方同意。

彭寶琴法官希望澄清當時申請人最後出現的位置。申請方和答辯方指出當時申請人最後出現的位置是在位處警總外的扶手電梯的底部,面向軍器廠街的人群。

答辯方播放香港電台新聞片段,片段顯示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後,申請人兩度襲擊張金福的情況(合共兩拳一腳)。潘敏琦法官指張金福當時與人群有肢體接觸期間曾失去重心。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香港電台臉書直播片段,以助法庭了解本案背景。片段顯示案發時(實時為23:38時)的現場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有示威者在現場起哄和大叫「收皮啦!屌你老母!」,向警總門口和圍牆噴漆油「警察手法邋遢,知法犯法,仲要咁撚串!」、和向警總內的警員照射強光等。

申請方陳詞:

📌論點1至3:

申請方指有關警總車輛出口閘的情節,即申請人襲擊張金福的行為是本案的關鍵。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始乎忽略了當時申請人的視角和證供,即申請人第一眼見到張金福時,張金福是撞跌一名女子。

在香港電台新聞片段中,可看到當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後,申請人馬上衝前襲擊張金福。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指片段顯示,當時該名女子是跟隨嘗試截停張金福的人群,甚至有舉起手。申請方同意。

彭寶琴法官指申請人作供時指他自己只看到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且第一眼見到張金福時張金福已在轉角位出現,但看不到當時轉角位有其他人,這是否有內在不可能性。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事發是電光火石之間(只是4秒之隔),申請人亦有解釋他為何襲擊張金福。

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當時張金福正被大群人「喊打喊殺」,甚至被拉扯,但申請人「選擇性」看到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這些證供如何違反常理。此外,若果申請方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證供,原審法官要如何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證供。

彭寶琴法官指申請人在原審時承認他當時有參與意義為「包圍警總」的非法集結,然而申請人作供時提及他當時「真誠相信」張金福衝擊警總,故行使「公民拘捕權」拘捕張金福。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這些證供如何違反常理。

彭偉昌法官指申請人作供是當時他的思想是由要「拘捕」張金福馬上升華至張金福要衝擊警總,這是否存在邏輯問題。彭寶琴法官則詢問即使申請人成功「拘捕」張金福,會如何處理?帶張金福到其他警署投案?還是要暫停包圍警總,帶張金福到警總投案?

申請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各人的行為會時刻轉變,加上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加上申請人有解釋為何不用「抱」的方式制服和「拘捕」張金福,故申請人的證供未必是完全不可信,但原審法官似乎則著重於分析片段內容和其他人的動作,卻沒有仔細處理和分析申請人的證供和在案發時的想法。申請方亦補充指當時申請人是不支持衝擊警總。

📌論點4:

申請方指控罪1的案情和控罪2的案情是相同的,而且涉及的證供和事實一樣,故法庭應只裁定其中1條控罪成立。

彭寶琴法官指2條控罪的罪行元素不同,為何法庭不能同時裁定其中2條控罪成立,若果有人在入屋犯法時謀殺他人,事後被控「入屋犯法」和「謀殺」,或是有人用虛假文書詐騙,事後被控「虛假文書」和「詐騙」,那法庭是否不能將2條控罪同時定罪。此外,本案的情況與上述「兩罪並控」和「兩罪定罪」例子有何分別?除非申請方指控方是惡意檢控。還有,若果申請人早已認為控方做法對被告不公,那為何不在開審前提出。

彭偉昌法官以持槍搶劫案作例,控方是否不能同時以「搶劫」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同時控告被告。

申請方回應並不爭議法律原則,但認為以這方式處理本案對申請人不公,即使最終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也好,不變的是這是對申請人兩度懲罰。此外,若果法庭接納申請方的論點,但認為現場已發生因申請人的襲擊行為而出現暴動,希望法庭可以改判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關於101D的內容,申請方的立場是一個犯罪行為涉及多個罪行,任何或全部而被檢控及受懲罰,但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兩次懲罰。有關「懲罰」,申請方認為「懲罰」是包括刑期和定罪。而本案的情況是能以普通襲擊作為暴動罪的交替控罪。

彭偉昌法官認為:其一,若一個犯罪行為涉及多個罪行,控方是可以控告多個罪行,而被告亦可以因他涉及多個罪行的定罪,而接受多個刑期;其二,普通襲擊不一定是暴動的交替控罪;其三,外國的情況未必能直接套用在香港的情況,即使條文與香港有別,這是十分正常(申請方有引用外國案例)。

彭寶琴法官指原審時控罪2並非控罪1的交替控罪。當然,若控罪2是控罪1的交替控罪,然後原審法官裁定兩罪都成立,那當然是法律上錯誤。再者、即使申請人因被定罪而有案底,案底也只是懲罰的一個元素,不會是刑罰選項。

答辯方陳詞:

📌回應申請方的論點1至3: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是已掌握申請人的證供和立場,因為原審法官有在裁斷陳述書中仔細引述申請人的證供。

📌回應申請方的論點4:

答辯方認為現時法律上是沒有情況指控方在本案不能同時檢控申請人控罪1和2,和阻止法庭裁定控罪1和2罪成,但當然,控方仍是要對控罪和法庭負責。

答辯方指出本案的檢控基礎並不限於申請人襲擊張金福,還包括集結性和參與意圖。

答辯方指「懲罰」一詞是可以在「刑事訴訟條例」中找到,包括第69和101I條。簡單而言,答辯方認為「懲罰」是不包括定罪紀錄。關於101D的內容,答辯方認為「Same facts same law」。再者,在本案涉及的控罪1和2的控罪要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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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更新)

上訴申請已被駁回,判決理由書連結見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73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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