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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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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