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4) 🔴服刑中

控罪:
①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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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其中一個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認為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開始襲擊拘捕他的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

👉 上訴理由
潘資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不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他人的舉動行為,因為超越了開案陳詞時控方闡述的檢控基礎。又指如果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

此外,潘大狀又指被捕時上訴人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急救員,亦曾對警員講自己是急救員,背囊內有繃帶,顯示上訴人並非示威者的一份子,但原審卻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


👉法官批上訴方雙重標準
上訴方一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與被告拉上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法庭應考慮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是被告的同伙,作為被告是急救員的佐證。彭偉昌法官質疑「咁點解後邊嗰個(黑衣人)唔睇得,前邊嗰個(急救員)睇得呢?」潘敏琦法官質疑這是雙重標準。


🔴 官:如果你參與急救,點解你唔係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舉例:「如果你著住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都會當你係軍醫掛!咁就唔係代表嗰個國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同佢洗眼嗰啲就唔係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咩?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呢?而家你唔係聖若翰救傷隊呀嘛!你講呢啲點樣幫到你呢?急救員就唔可以參與暴動嘅咩?」

彭偉昌又指,上訴人如非打算身處最前線,預計會受到某種武力來犯,又何須帶備保護性裝備?質疑「你話保護性裝備,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其實是急救用,證據係邊到呀?被捕時佢戴住黑色護具勞工手套,正如律政司一方所講,如果進行急救工作就應該戴外科手套啦!」


👉上訴方回應
潘大狀回應,指上訴人並非在前線被捕,而是在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內被捕,被捕時亦無戴口罩蒙面,而且急救員亦會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 (滿足盧建民案中的七個條件),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無作供,而且辯方證人並不在場,其證供對本案無意思,不能肯定上訴人當日是急救員。

最後,潘敏琦法官提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哮喘藥,被捕時哮喘發作,質疑如斯身體狀況仍去做急救員?潘大狀反駁「佢哮喘唔係成日發作㗎嘛,唔通有哮喘就乜都唔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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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日宣判
最遲在6個月內會頒下判詞,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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