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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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D7拘捕警員盤問

證人表示,當時自己在彌敦道南行線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其間見到一男子「身穿黑衫黑褲」、「頭戴安全帽」以及「面戴3M口罩」,遂上前截停,並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拘捕男子(後知D7),罪名為「非法集結」。辯方律師問劉,當時有否留意D7背囊中噴壺的物質,證人表示當時在拘捕前有問D7壺中物質是什麼,D7回答「自製芥辣水」。證人亦稱有就著D7背囊中的護臂查問。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澄清時序為:首先問D7噴壺中的物體,及後問其護臂有什麼作用,而被告當時回應是「自製護臂」。

🌟辯方律師此時指出,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曾於書面供詞中出現,亦不曾出現於任何辯方所收到的文件之中,以上說法辯方「第一次先知」。控方代表沒有否認,並指他們亦曾「做過學術研究」研究證人供詞應包含多少細節。林官批評控方該小心檢視證據。

*辯方律師即時向當事人提取指示後,表示反對控方的呈堂供詞。

證人表示D7並非「頭戴安全帽」,而是「掛在頸上」,而且「不記得」口罩是否戴在面上。辯方律師播放影片,指D7被拘捕時表情痛苦;證人承認D7曾指自己肚痛及透氣辛苦,但否認D7是被警務人員按壓。證人指自己見到D7時,D7已跌倒在地,自己隨後替D7戴上手扣,並搜索D7的隨行物品。針對警誡,證人稱現場環境混亂及D7不適,不適合作警誡。辯方律師質疑,若然現場環境混亂、被捕人不適,為何證人又可作查問並搜索背囊?在多條盤問問題下,證人承認當時考慮到「將警誡留返畀CID做」。

📌D8拘捕警員盤問

證人確定,在金巴利道天文臺道路口已開始觀察D8,當中沒有阻礙。證人同意,D8身上的藍色背囊在其被捕前一直歸D8管有,惟D8因背對自己,未能看到搜查過程。辯方律師指出有插贓的可能性。辯方律師再指出:一支或兩支銀色雷射筆、粉紅色防毒面具、泳鏡、一把剪鉗、黑色噴漆及兩粒鋰電池——均是由證人以及其他警員另外放入D8的背囊。辯方提出,由「拘捕D8」至「開始搜查」的過程有9分鐘時間,認為此就是證人與其他警員執拾現場物品並嫁禍的時間。此外,辯方指出,證人在控方主問期間三次確認兩支鐳射筆為銀色,以及根據記事冊的詳細記錄均是指銀色,但到了某個階段又突然稱「不肯定」顏色。但事實上鐳射筆為黑色。而證人無法描述辯方律師在庭上展示黑色鐳射筆的特徵,辯方指這是因爲證人之前對鐳射筆的描述只建基於主問時看過的;由此,辯方認為證人從來不曾在D8身上搜出任何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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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插曲:法官不認同控方做法)

主控:我了解你的observation,亦都同意, 只不過每個人做檢控,有不同方式,如果你喜歡呢個方式,我以後用呢個方式

林官:唔係喜歡唔喜歡,好方式得一個

主控:好,會加以改進

林官:我唔係搵機會批評人,我只係希望工作順利,讓人聽明白證供如何發展,咁多證供嘅時候用歸納、順序方法,唔係跳嚟跳去...

主控:你有冇諗過,唔可以令呢個證人跟我地次序呢?會亂曬

林官:你要明白我聽住你地問題,我要對住證物表,我要睇住證物表、爭議、有咩唔同、有咩問題,所以一有問題提出處理, 期望問問題嘅人自己曉得、即刻處理好。當你處理唔好,就我會處理,唔好話我干涉你。我都好想審訊由頭到尾唔駛出一句聲,人地講曬畀我,我只係寫個 判決......

[法官 continues to complain, 控方 tries to answer.]

林官:因為你根本醒覺唔到!!!

主控:如果法官閣下覺得你自己做法最好就跟足

林官:(重複) 我冇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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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週一11:00或人齊才開庭續審。

(*直播員按:今日林官開OT,搞到6點先放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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