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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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控方表示其辦公室繼續有人確診,但早上已做快測,結果為陰性,控辯雙方同意繼續審訊。

📌傳召PW20 警員22316(林姓)

證人表示當時見到有機動部隊同事同埋便裝同事,撳住個人士(後知D8)喺覺士道同柯士甸道交接位置,就上前幫手制服。看管到8:10pm交由CID同事10989接手處理,期間沒有被干擾過。

證人表示有進行搜查,當時將D8背囊中的物品逐一攞出嚟,擺喺地下拍照。辯方指出假若有人要放嘢入背囊,D8就冇可能睇到,證人表示「如果睇唔到我相信佢應該都感覺到嘅,同埋其他同事都會知嘅」,不同意有警員插贓嫁禍。

📌傳召PW21 警員14343

證人表示在D8身上搜出24樣物件,控方想證人於庭上看證物實物,辯方要求先移除證物上的白色標籤,因為標籤上有關於證物的描述,而證物爭議點為雷射筆的顏色。控辯雙方同意做法,但法官反對稱「你地用咗,我認為下,with due respect,唔恰當嘅處理方法!」午飯後控方按法官建議做法(除了有爭議的兩支雷射筆均移除白色標籤外),把證物一字排開,讓證人逐一辨認,最終證人只認出一支銀色雷射筆,另外一支找不到。在辯方盤問下證人肯定見過兩支銀色嘅雷射筆,以及有關紀錄(兩支銀色雷射筆)沒有錯。法官嘗試把電池放進雷射筆並測試其光的顏色及射程。最終證人數出22件證物,控方表示有兩件證物(電話及320元現金)已交還予被告。

📌傳召PW18 警員12665

證人表示在新屋嶺有幫手看管證物,假如同事要去洗手間會幫手「睇住先」,證物無被任何人干擾。

4:10pm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am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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