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
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