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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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讀出更新版承認事實,以65C方式呈堂
- 譚博士在2022年3月21日處理片段A~E為控方證物
- 2022年4月1日作出的書面證詞提及的影片檔案片段A~G為控方證物
-各被告同意以上進一步獲承認事實

傳召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

警員有三份口供紙可以以65B獲承認事實處理,控方在警員到場時先呈堂

第一份供詞2022年5月17日,部份塗黑(由第8頁下部份到第21頁上方,另外各段落亦有部份塗黑),展示的為雙方承認事實,以及附件1.1-1.15。

第二份供詞2022年7月22日,有9頁,及附件。

第三份供詞2022年7月20日,2頁口供連1份附件。涉及D4的爭議。另提及文家健(GoPro影片提供者🤬)未按法庭要求羈押、法庭對文家健發出拘捕令。

法官要求控方向證人提醒匿名令,控方要求證人不要提及所有被告的人名。


⚙️控方主問

口供紙第一段寫道:「曾多參與多宗暴動案件調查」,具體如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事件;曾協助警員認人,好多案件嘅資料都由PW10負責管理,該同事會問我拎返呢方面嘅資料,主要係呢方面協助到,各同事的辨認工作有結果及紀錄,有認識辨認過程及做法,該做法得出的結果,應用於7月28日中上環案件,該案在區域法院由練錦鴻法官審理,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

本案以上次認識的方法作本案的辨認工作,因牽涉的影片多而且長,要睇被捕人有無喺案發現場出現,一般會由他們的被捕位置開始睇,再追溯返上去。追溯指,例如從比較近拘捕地點認到被告人,再因應佢前來的方向去睇返嗰個方向嘅片。

首先PW10會知道拘捕人員的口供,佢哋會提到拘捕位置,有啲會有草圖或者影片講佢哋拉嘅位。口供中「我亦會用上述相片與影片作對比,以辨認出相關人員」,係指被告人返到警署會影嘅相片,「曾查看被告相片以及他們的衣著實物」,辨認主要係用被告人嘅相,但如果相片睇唔清,PW10會去證物室睇返實物,實物會留意返點解相片影唔到,例如相只有正面無背面,要睇返睇背面。

2019年11月1日開始做檢視工作,唔記得幾時開始到本案被告,2022年5月17日做本口供紙的時間,記錄本案被告的事宜,在此之前已經辨認到本案被告,只是5月17日才作口供。

截圖標記是證人製作,之前已經發現。喺嗰條片認出被告人後我就會用截圖記錄低,我一睇返截圖就可以認得返係邊條片咩時間。

「本案共有46名被告,本次審訊認出有關人士(D1、D3及D4)」,其他不在此案的被告都有做辨認,做辨認無次序,口供會因應審訊再作口供。

處理D1的情況
確認D1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相片及實物證物的相片、被捕時的片段。D1被捕時的4張截圖、相關片段都有睇過。確認以上資料對辨認結果沒有影響

「不知第1被告...」呢段就係PW10依賴嘅辨認特徵,同意標記的片段鏡頭有遠有近,時間有先有後,有15個辨認出的附件,第一次追到D1嘅係附件1.7,係因為呢度比較近拘捕嘅地方同清晰,所以容易啲認到。附件1.7嘅1.1-1.6實際時間前過1.7,1.8-1.15實際時間後過1.7。1.15之後就係D1被拘捕後的畫面。

第一次見到D1約16:37,佢喺夏愨道海富中心出面,即夏愨道西行線,佢橫越夏愨道到政總,主要在政總的行人路及馬路位置出現。

播出影片,PW10在此片段做咗兩個對比,最先會睇到D1係順藤摸瓜,由後面推返上嚟,認出呢個形狀,再對比返佢嘅衣著及裝備,咁都係吻合。

控方要求證人在截圖附件1.1-1.2指出D1,以及在地圖辨認返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

證人駐守港島區,熟悉港島區,沒有到現場考策,因為已經好熟悉... 也畫錯地圖標記😗,重印一張再畫過✏️

確認D1沒有離開過此片段的鏡頭

播出由警員的拍攝片段(警員影向示威群眾),PW10確認左下角有D1,都係由較後的片段睇返上嚟,再根據衣著裝備去確認;提及D1持有綠色雨傘及另一白色波鞋男子。他們同時出現與證人辨認的有關,因為大部份時間他們都是同行,證人在地圖標記D1位置。同意鏡頭不連貫,兩段片段只差一分鐘之內。

又睇片,片中警員稱示威者為曱甴🙃 然後打咗個大大的噴嚏😮‍💨 然後叫其他人拎棍瞄準藍色褲的示威者。目前畫面為探員截圖的位置,片段中間有斷開,那時見不到D1,目前位置見到D1。辨認到D1是因為睇下外觀,但都係從拘捕位置推算返佢喺呢個位置。附件1.7的位置在附件1.4左下角的巴士站。控方繼續邀請被告進行標記。

片段拍攝者提到:「閘口1對出有火,有曱甴丟汽油彈」,D1及白色波鞋男子曾離開畫面,但最後有見得返。在畫面最左手邊,手持綠色雨傘就是D1。

睇片對應附件1.5。鏡頭有離開過原有位置,但鏡頭回到原有位置時,D1及白色波鞋男子沒有離開原本的位置。繼續請證人畫地圖標記。
附件1.6
D1及白色波鞋男子行出畫面上面,他們在畫面最中央,白色波鞋男子有行開過。

睇片見到D1是因為佢已經比較接近相關地點,以及衣著都係一樣嘅

控方指門前方有人舉起藍遮微微向天,另一個戴白色頭盔,以及有巴士站,控方要求證人記住以上要點。

睇Gopro片🤬,PW10認出D1及白色波鞋男子,見到藍遮、戴白色頭盔男子。證人畫地圖標記,加小括號寫返16:47,即實時。

1.8辨認位置相關畫面的實時是16:49,是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1.8-1.12整體講,1.7見到佢喺巴士站行入去,加上佢身上的衣物及裝備,同埋都會見到白色波鞋男子一齊。

綠色遮、白色波鞋男子有幫到PW10辨認,但最終都係睇返佢衣物同裝備係咪吻合,而家翻睇片段,無再見到與D1相似的男子。

附件1.8-1.12的片段中D1無離開過畫面,D1有離開綠色遮做拋擲的動作,比較清楚見到D1係附件1.12(截圖12)

PW10不是單靠呢個畫面辨認,影片後邊的都有協助辨認,例如13&14喺另一個角度拍到相同畫面。附件13看到白色波鞋男子拎咗手套比D1,附件14見到拋擲動作。呢啲係附件8-12見唔到嘅。證人一次過畫曬餘下的地圖標記。

控方想證人集中再睇多次投擲動作的畫面,留意標記的D1及身穿反光黃衣的人、D1附近心口有白色長方形的人士及巴士站行人路上落少少的位置有個黃物品喺頭著短褲人士。

處理附件1.13-1.14 ,證人表示在片段中見到控方要求他留意的三點,控方要求證人標記這三點。

截圖12及14係同一個畫面,舉高手時有前後。截圖13係靠外觀及環境辨認出D1,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D1無離開過畫面亦支持辨認。

截圖14同截圖13一樣,係靠衣著特徵,同埋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證人畫標記並寫下實時16:48。

處理附件1.15 ,睇片,D1背向政總,面向投擲物件的人,離開鏡頭前稍稍轉身面向政總靠衣著、外形特徵辨認出D1,同埋與1.8-1.12係同一位置同時發生嘅。證人畫出地圖標記。

D1在括號15出現嘅位置再行多一個巴士站,再行出啲,就係括號16佢被制服嘅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先行離開,1430再繼續作供。

法官建議將證人畫過的地圖標記彩色列印,但交由控方最終決定列印與否。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觀看證人所作的地圖標記,法官在他觀看所有地圖標記後,提出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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