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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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就結案陳詞日子作初步商討,辯方所有律師能出庭的日子為10月24日下午,惟控方是大律師十月整月有案件審理,需要11月。游法官指示各大律師再商討十月份星期六是否可行。

辯方案情

📌傳召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24歲,為台灣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生;她現在是Year 4但因保䆁條件是不能離開而休學中。D1在2019年案發時剛讀完Year 3,從台灣回港放暑假,在2019年6月尾回港是為了申請波蘭簽證及兼職賺取生計。2019年頭知道Year4能夠去波蘭作交流生,所以需要申請簽證。(2019年9月向高院申請離港交流獲批。)

她當時的兼職為馬鞍山麵包店店務員,由year 2後暑假後的長假期亦有在包店工作,工作時間為下午1時至8時。案發日從1時至8時工作,下班後她去了深水埗,與初中朋友參加黃金商場外的放映會。她在放映會前幾天知道此資訊。

當日9時前巴士到達怡閣苑,她下車再至黃金商場找朋友(下稱余小姐)。當日放映會有如常舉行,播放烏克蘭紀錄片 Winter on fire。因為很多人說烏克蘭情況和香港相似,所以想去看這電影。

放映會在2115時開始,有英文字幕,聲道有英文及烏克蘭文。放映會後十幾分鐘後開始大雨,當時大約有六七十人,她和余小姐與其他人均去找避雨點。主辦方嘗試繼續播放,但影片停下播下,狀況維持了30-35分鐘。D1見雨勢開始停,她對朋友說如果十分鐘後並無繼續播放便離開。十多分鐘後,約1015時她倆離開並在黃金商場外找餐廳,當時大部分觀眾已離開。

她們走了5分鐘到欽洲街近長沙灣的一家印度薄餅店『阿里巴巴薄餅』買外賣。她們打算買外賣在外面食,因為薄餅即叫即製而當時外賣單也較多,等了20分鐘左右。之後她們在店外食了20分鐘左右,D1送余小姐搭巴士66X離開,走到路程5分鐘的車站在長沙灣道及北河街,等了5分鐘巴士來到,余小姐乘車離開。

D1打算去嫲嫲在長沙灣的家拎單車,踩單車回家。她在巴士站旁穿戴部分踩單車的裝備,包括頭盔、圍巾(防止吸入沙塵) 、手袖(擋風)、手套(防滑)、護目鏡(防止吸入沙塵、防毒面罩、及生理鹽水包(萬一炒車洗傷口)。當時防毒面罩只有掛在頸上,因為不時發生的社會事件,面罩做作防身。

計劃單車路線為從長沙灣政府合署轉欽洲街,上嘉頓再上大埔道、沿馬嬲山入大圍,而大圍沿單車徑到馬鞍山。路程大概一個半小時,她補充指大埔道可以踩單車。因為當時嫲嫲已經睡覺,她有嫲嫲屋企鎖匙,但希望先穿戴部分裝備以免打擾嫲嫲。她計劃沿北河街入基隆街,上行人天橋到西九龍廣場,再在西九龍後門扶手電梯到嫲嫲家。

案發當日D1走入基隆街同桂林街,見到約50-60人衝向她的方向,又有人高呼,跟住人群跑到汝洲街。跑了一個街口,警員迎面見到她便撲低制服她。她被制服在桂林街行車道上,下意識雙手撐地,警員有扶起她再叫她雙手放後,為她上膠手扣。警員其後要求她到行人路坐下,雙手依然在後,有接觸行人路地下的磚頭。

辯方不爭議當時D1袋內有雷射筆,她解釋平時用來和貓玩,但當時忘記了執袋,不確定呈堂的雷射筆是否屬於她。

D1解釋黑色運動袋內的物件:護膝、護踭、護前臂為踩單車防護裝備;袋內另一個防毒面具是預先幫余小姐準備的,但她沒有接受;對講機是用作與朋友一起踩單車時對話;哨子是炒車時求救用。

控方證人PW22有一片段指稱是片中人物為D1,她不同意。

證物:D1大學課程證明書、嫲嫲居住地址證明、波蘭交流證書


🔹控方盤問

D1喜歡踩單車,自16年去台灣讀書開始踩單車。在台灣踩比較多,長假期時在香港每星期踩一次,地點不定,如深水埗到馬鞍山。如果單單已經放在嫲嫲家便會從深水埗出發。案發時她早一星期踩單車到深水埗,便放了單車在嫲嫲家。

被告所攜的黑色大運動袋放了單車裝備,她踩單車時會使用該運動袋,但入面物品不只單單用品。運動袋通常跟身,會放在馬鞍山的家以備租單車時亦可以用。如果踩單車踩到深水埗又覺得體力消耗得差不多,就會將單車放在嫲嫲屋企。她本身已計劃了當日會看放映會及踩單車,當日放工直接去深水埗放映會。

從66X車站到嫲嫲家要5-6分鐘左右,在街上預先穿戴好一些花時間又不影響活動的單車裝備,以免騷擾嫲嫲睡覺。事前已通知嫲嫲會取車,同意只取單車亦有機會驚動嫲嫲。如穿戴裝備單車裝備要開燈,但只拿單車則不用開燈,因為已經很熟悉,只需十幾廿秒。

D1的公路單車為耷頭單車 ,無腳架,停泊時需要一個單車架擺放。她同意可以挨住,但她先前沒尋找可安全或穩定扶住單車的地方,所以決定先穿戴裝備再去取單車。同意樓層及地下亦有電梯大堂,或街上亦有位置,但D1當時無考慮。

頭盔是朋友贈送,同意不是正規單車頭盔,但仍然可以用便沒有再花錢買。

防毒面具是作社會事件防身用,當日不知道有社運事件、不知道警方會發放催淚煙。同意如果知道地方有社會運動發生,便會攜帶面具;因為從電視新聞得知無辜的人經過會受影響,印象深刻。

控方問昨天及今天有無戴防毒面具,D1回指沒有,因為這一年警方無發射催淚彈。控方重申指新聞非作預知用。

生理鹽水(按:漏咗)

對講機是與朋友在踩單車時對話。踩單車時可能不能接電話,而對講機比較方便。

哨子是危急時候如炒車後向路過的行人及車輛呼救用,如叫救護車。控方質疑哨子要有行人行過先聽到,指她可以打999。D1同意如果容許打999會打電話。控方認為她不打電話,卻要在袋中找哨子更費事;D1指當日未踩單車,所以哨子在袋裏,如果踩單車時會掛繩在頸上。她同意如果打電話有機會比哨子更快。

護目鏡是D1踩單車時作保護用,因為防護用具非常堅硬,會影響行動,穿戴時不舒適。而她一早戴上頭盔是因為穿戴時需要調整、較費時。

D1的貓在馬鞍山家,平時不會帶貓行街。雷射筆平時在屋企用,但當時隨手放了在黑色運動袋。

控方指出:
被告裝備不是踩單單用(不同意)
她不是在66X車站穿戴裝備(不同意)
PW22中在影片指出的第一被告是她(不同意)
她穿裝備以作參加暴動(不同意)
雷射筆是在暴動事件用作傷人(不同意)

控方指當日放映會下大雨、街道濕滑,D1指不是在下雨中踩單車就可以,因為其公路單車有防滑單車痕。D1指公路單車有很多種,她的單車非賽車。她當時不知道之後會否下雨,沒特別原因一定要踩單車,但她覺得安全便踩。


🔸辯方覆問

D1當晚無特別原因要踩單車,但她有踩單車的習慣,平時踩單車亦無特別原因。


📌 D3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呈上NowTV新聞片段 及當日天文台有雨量及雷暴紀錄。

📌D5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2019年警員9447上門搜屋,在其家人及律師在場下搜查,並沒有搜出可疑物品或檢取。

📌D6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警方曾上門搜屋但沒有檢取可疑物品。另外呈上一系列物件,包括中學證書、成績表、數學邀請賽參賽證書、獎狀、中學校長為D6撰寫的品格證明信及耳鼻喉科醫療報告。

📌D7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會作供,一位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天文台雨量及雷暴紀錄 及閉路電視片段。由於證人的核酸檢測結果今午發出,希望明天一併作供。

📌D9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將會於明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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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D8及其辯方證人將會作供。

📌暫定2022年11月5日(星期六)作本案結案陳詞

💛多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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