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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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案中案裁決:
D18口供將不會呈堂
D3的三張照片,法庭不認為是在不自願情況下拍攝,批准繼續呈堂‼️

傳召D3辯方證人 何小姐 (D3姐姐)

由於證人還在途中,李官表示辯方準備證人不及控方,「準備證人唔同尺度」、「宜家咩世界」、「講你又唔聽聽你又唔做」,又請辯方律師落返地球唔好去月球,並指一日審訊涉及幾十萬公帑,認為辯方阻礙審訊。辯方解釋法官 昨天表示 下午才會傳召證人。

▶️辯方主問

何小姐為D3姐姐,二人關係良好,兩姐妹與父母在元朗同住。2019年11月18日,何小姐大約1900在鰂魚涌放工,前往Elements與伴侶行街食飯,並在廣東道的皇家太平洋酒店過夜慶祝拍拖兩週年。何小姐指她第二日不用上班,以往也有到酒店過夜習慣,平均一年2-3次。辯方向法庭呈上何小姐當日在Agoda的訂房文件證明。

何小姐指在早一晚,即17號晚一家人在家吃晚飯時,已告知家人18日晚會在酒店過夜。當時家人沒有阻止何小姐,不知道酒店位處尖沙咀,證人指家人習慣了她出夜街。

何小姐指她先到Elements行街,後經九龍站天橋前往柯士甸站,落地鐵站於戲曲中心出口出再前往酒店,約十一時多到達。途中不見有一大班警察或特別事發生,何小姐順利行至酒店,而廣東道路面情況沒有太多車輛,行人路沒特別狀況。何小姐指她當日身穿行政套裝。

凌晨12點、1點左右,何小姐曾致電過D3,但D3指她正在玩,加上嘈吵背景音樂,所以談了一兩句後便收線。D3後來半夜三點致電何小姐,指她想回家但call唔到車,不知如何是好。何小姐指D3電話當時有嘈吵背景音樂聲,和人們「好high」的聲音,及後有告知妹妹她所住的酒店名稱並叫妹妹去找她,通話時間約分幾鐘。何小姐指妹妹平時也有習慣會打給自己,有依賴她的情況,例如無錢、無帶鎖匙,會請她落街代為付款。

何小姐於案發前一晚和D3談話中已得知D3會前往尖沙咀飲嘢,當時因得悉理大情況,所以曾阻止D3,D3回應指她只是飲嘢,唔驚,反指何小姐也是到尖沙咀一帶。何小姐指她自己常去Elements,通常都是平靜的,而酒店也和理大相距遠,不太驚自己受示威活動影響。何小姐指她沒有進一步阻止D3,因為她指自己也在尖沙咀,認為在自己立場上去勸服也不太有說服力。

D3及後沒有再致電何小姐,何小姐指通話後3、4個字後她曾WhatsApp D3,十分鐘後再致電,但是均沒有消息,直至翌日早上D3從葵芳警署致電何小姐。何小姐表示知道妹妹是和中學同學一起去飲嘢,但不知道她當時身穿什麼。

何小姐知D3有濕疹,即使返學也會戴口罩;在她八、九歲時已經發現有濕疹,在中學時有戴口罩的習慣來遮蓋爛面的情況。

▶️控方盤問

何小姐指她放工後前往Elements時記憶中沒有戴口罩,同行朋友也沒有。控方質疑被告即使戴口罩來遮蓋爛面,但飲嘢時也要除下口罩。控方指出何小姐前後兩次致電妹妹,但皆不知道妹妹身在何方或酒吧的名稱,只知道妹妹指稱自己在酒吧。控方質疑何小姐不知道被告是否確實和中學同學一起,不知道被告做過什麼,三點前後身處何方亦不清楚, 也不知道妹妹實際做過什麼。控方指如果被告有濕疹,是否不應該飲酒;何小姐指被告有服用藥物和搽類固醇藥膏。控方指出濕疹和被告戴口罩並無相關之處;何小姐指她相信是用來遮蓋爛面,同意控方指她不肯定妹妹是否因為醫學原因而戴口罩。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將會傳召D4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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