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 黃(27)
(2月4日裁決罪成批准保釋候判)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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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原因:
今日再呈上3封求情信,王官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原在三月判刑,但因第五波疫情及王官冇期延至今日作扣減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次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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