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08黃大仙
🛑已還押14日🛑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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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即「抗拒行為」),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被告事後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而該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同時間被告是知道自己被警員制服,故此罪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䆁背景報告,而被告是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大律師形容報告的內容正面。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是位年青人,有穩定生活,他過往受家人的關愛、照顧和教導。一直以來,被告的品行良好,成績卓越,家人、師長和僱主均形容被告具正面品格,由此可見,被告作為一個兒子是良好和優秀;(2)被告尊重裁決,會有所反省;(3)案發距今已有3年。在此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庭。

總結以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和有家人支持,再加上本案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可以對被告予以輕判。

崔美霞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是重申他在原審時的辯解(大意可見上文的「背景」部分)。辯方大律師同意。

口頭判刑理由:

黃大仙在案發當日有集會,被告在逃跑時被PW1截停後嘗試撐起身體和踢腳,使PW1不能為被告鎖上手扣。即使被告在被警告後仍然反抗,最後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後者才冷靜下來。

如前所述,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被告行為鼓吹他人反抗警員,煽動他人的情緒,引起暴力行為。被告在當時有帶備口罩、手套和雷射筆,而口罩是為了讓被告掩飾身份。

拒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即使被告初犯,判刑需具阻嚇性。以被告的背景和其背景報告而言,也沒有減刑因素。法庭予以監禁1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影響被告甚久(近3年),法庭酌量下調至監禁12星期,這是被告的刑期。

保釋等候上訴:

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住所有改變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在報稱地址居住
6: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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