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

下午審訊

有關D3證人的辯方主問和控方盤問完畢,但辯方有一條片尚未能播放,因為法官認為辯方未就該片段作做好準備, 所以D3辯方案情未完。

傳召D4辯方證人(D4僱主)

▶️辯方主問

林先生是D4的僱主,從事婚禮酒店會所等的場地佈置,打工經驗超過15年,及後自己創立公司亦有超過10年經驗。辯方向法庭呈上商業登記和公司網址截圖。林先生於2012年9月僱用D4,職位為兼職場地佈置員,工時不穩定。辯方向法庭呈上2012年9月工資收據,支付方法為現金。公司主要透過網站、婚禮展覽尋找商機,現在亦有和彩福合作,合作關係超過5年, 彩福會介紹客人給林先生。

林先生指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對生意有影響,交通不便亦令人手減少。公司有設立勤工獎、津貼、個人護理來吸引員工上班,個人護理當中包括外科口罩和生理鹽水,主要是保護員工在上班途中免受催淚氣體影響,多數夜間同事會用到。

辯方向法庭呈上2019年11月林先生公司的佈置工作收據,包括2019年11月2日於喜來登酒店的晚餐佈置工作收據和其詳細佈置列表。單號3070記錄了2019年11月18日晚上為喜來登酒店譚黎聯婚晚宴做佈置工作,並於2019年9月22日開單。

當日林先生和另外兩名員工於下午一時到達喜來登,用了3小時做佈置。林先生指當日是星期一平日,所以人手不夠。於下午4:30完成佈置工作後未能離開, 因為要影相作紀錄。(辯方向法庭呈上喜來登酒店走廊的公司產品佈置相片、迎賓枱的擺設相片、迎賓背景板和ballroom的背景佈置相片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佈置工作一部份是運過去,一部份是現場做的,執漏工作需要帶油、面罩和噴油。一般來說鎅刀、剪鉗、魚絲、噴膠和噴漆也是佈置現場工作需要用到的。

呈上2022年6月至7月的工作相片,另有9張相也是於今年拍攝的:
第一張--公司的工具材料
第二張--林先生在佈置現場做佈置工作和在現場掛燈飾
第三張--婚宴場地用了魚絲掛起新人的名牌
第四、五張--新人名牌和噴上金油進度
第六張--林先生幫手佈置用品、噴金油,兼職同事推材料往佈置場地
第八、九張--一個大藍色盒放了平時用的工具

林先生指11月18日當日會用上以上工具,第九張相可以看到噴膠、噴漆和面罩。口罩灰色部份由公司提供, 因為能夠重用,粉紅色部份則由員工自己買,所以同事工作時會有該粉紅色濾棉。以上相片也看到手套、鉸剪、剪鉗、魚絲、大頭針和索帶,以上9張相呈堂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被告當晚有負責拆牆工作,並於晚上11:30到達喜來登酒店。被告住在馬鞍山,坐巴士681號到中環,再轉乘船往尖沙咀。林先生指因為出糧要包括交通津貼,被告也有在電話告知他自己的交通,加上被告的交通配搭較少見,所以他記得。呈上被告的八達通記錄為辯方證物--包括22:18:21巴士公司記錄和22:59天星碼頭紀錄。

當晚約於深夜晨二時完成清場工作後,他們用了半小時把佈置放回卸貨區,拆場工作由一名女員工(林先生女朋友)、被告和林先生自己負責。到卸貨區後,林先生原本想call車一齊返公司,但當時叫不到車,便向被告交帶先留下看貨,等他翌日回來處理。林先生和女員工沿彌敦道離開,沿途看到地上很多磚頭,沒有車,只有疏落行人,直至到旺角消防局才有車離去,過程大約行了1小時。

林先生在離去途中有和被告溝通,內容包括他行到的位置和乘車資訊,當時被告電話背景聲音安靜。林先生找到車後便致電被告,說如果她想離去也可以離去的。他當時沒有為被告租房間是因為五星級酒店費用昂貴,亦不能立即book到房間。

呈上更表, 包括2019年11月18日的人手安排,內容寫到當日的工作至少需要4人負責,和寫下以下名字:Henry (全職員工,只做佈置工作)、Carmen(兼職員工,證人女朋友) 、Hong (證人林先生)、珍(被告,負責拆場)。

呈上林先生對被告的工作出糧紀錄:
-2019年11月2日:帝京
-2019年11月18日的薪金有雙工,林先生解釋是因為當日有交通津貼和較夜
-2019年11月23日:金鐘餐廳
-2019年11月30、31日:海洋公園

現時被告仍然是林先生的員工,這兩年也會以PayMe形式支付薪金 ,呈上PayMe支付截圖顯示2021年9月12日被告仍有為林先生工作。

早前呈堂的9張工作相中,第六和第七張能看到員工是穿着深色衣物,林先生解釋是因為佈置場地有客人,黑色衫能避免搶主人家鏡和方便搬枱等工作,有時也會帶多套衣服方便污糟後更換。

▶️控方盤問

林先生指他早兩日知道今天要出庭作供,而預備上庭工作則是上個月尾,大概六月至七月。控方質疑呈上的工作照片是為今天出庭作供特意拍攝的;林先生回答有部份不是,例如噴油不是為出庭作供而影的,是七月工作完拍攝的。控方質疑林先生第二張相是特意叫他人幫自己影下自己掛燈的相片,而第六張相顯示用噴漆噴金屬架也是特意影的,林先生表示同意。

控方質疑在呈堂相片中的過濾棉和被告擁有的一致,質疑工作也能使用過濾器,林先生解釋不知道被告同樣擁有該款式,並指自己用開這一隻色,不清楚過濾器事宜。

林先生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到達酒店後的清場工作無需負責執漏。控方問林先生知不知道被告帶了什麼,林先生指他知道被告有魚絲,因為知道魚絲漏了在場地,沒有專登打開工具箱放回,所以被告代為看管(警方檢獲證物中有魚絲)。控方質疑喜來登不只有一卷魚絲,林先生如何知道該卷魚絲是他所遺留的,林先生解釋魚絲是在他佈置地點的附近,但同意沒有親眼見到, 所以不能絕對確定是否屬於他。

林先生指員工的過濾棉需要自己買再claim錢,但不知道牌子,忘記價錢。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知道屬於公司錢也會忘記價錢的情況。林先生同意,被告當日知道工作不需要帶噴膠和噴漆。

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自己call車離去但叫被告留在酒店,林先生解釋他和女員工工作了一整天,因此先離開,然後請被告看貨,因為酒店不准許放置貨物在卸貨區。林先生指約二時半和被告分開,曾叫被告等至天光時林先生再回來,那時仍不知道有車能離開,所以先叫被告看貨;如果林先生和女員工最終找不到車也會返回酒店,假若有車則會通知被告。最後林先生告知被告消防局位置有車離開,叫被告睇情況再作決定。控方指林先生不清楚被告何時離去,亦不清楚被告和林先生分開後到了哪裏、帶了什麼、做了什麼和為什麼出現在厚福街。

林先生指忘記了給予員工的生理鹽水牌子,並指出是由同事負責買然後再claim錢。控方指林先生不知道被告的生理鹽水是自購還是工作所需, 並指被告在林先生公司工作多年,林先生亦知道被告面臨嚴重控罪,因此會做很多功夫來應付出庭作供。

▶️ 辯方覆問

林先生同意,呈堂的工作相片姑勿論是何時預備,仍能夠呈現到工作時所需的工具和工序。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早上10時續審。將會傳召D8證人,D12表示將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