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 *(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D8作供

🔸辯方主問

- 呈上八達通使用記錄,網吧收據,於20190828凌晨相約葉小姐(d8女朋友)往網吧的WhatsApp對話紀錄
- D8於地圖畫上由88網站(音)到葉小姐荔枝角道住所的路線,當中包括D8在欽州街基隆街街口注足的位置
- D8指兩肩被推然後跌在地上後沒有掙扎
- D8確認播放的片段看到他本人和葉小姐偶遇朋友後彼此聊天然後離開的情況
- D8認同於2314離開 88 網站為實時,因為他指於2312登出游戲,並和朋友聊了一會然後離開,兩者的時間吻合。

🔹控方盤問

D8看完地圖才認同要到達基隆街才到荔枝角道,解釋他是港島人所以唔熟路。控方質疑剛才的街名是其人地話D8知,D8否認。

D8不認同看到欽州街有人群聚集,認為有流動性。至行到汝州街,d8表示看到很多街坊。沒有看到有人以laser pen 照向警署,但有被警署上的雷射光束吸引到。D8指他有注足約3分鐘看熱鬧,但沒有看到雷射光束照射落警署藍旗上,亦聽不到大聲公聲音,認為現場環境嘈吵。D8認同雷射筆照向警署的狀況並不尋常和屬於挑釁,指也有其他人企喺到睇熱鬧。D8指沒有看到雷射筆光束的來源和使用者。控方質疑注足三分鐘「好似無咩睇到既」。D8續指他有拍照。

官問是否有片段顯示人們睇熱鬧的情況,d8指早前播放過的欽州街基隆街街口的片段能顯示該情況。官表示記得該片段。控方續指片段只顯示D8到達基隆街之後情況,之前的影不到。

D8之後去了鴨寮街桂林街公廁,沒有叫女朋友一同前往,因為鴨寮街較雜,叫女朋友在海港冰廳附近等。d8不擔憂女朋友在該處等候,因為認為雷射筆在該處造成的情況沒什麼特別,加上他認為去廁所很快便回來。

D8認同送女朋友回家不必一定途徑欽州街,可以在橫街穿插,但他指平時習慣行開大街。D8指去完廁所後看到有人跑他也跟着跑是因為他感到害怕,控方質疑他為什麼他不站在一邊暫避。D8解釋因為驚所以冇時間思考。d8不同意控方指他當晚有參與暴動,亦不同意警方沒有用棍打他。

D8指他平均一星期去88網站1-2次,之後會送女朋友回家,控方質疑他應該熟悉路段,D8指他「記路唔記名」。d8指不清楚大南街有公廁,是女朋友叫他去鴨寮街公廁。

🔸辯方覆問
你冇預期到達基隆街街口會看到有雷射筆照向警署的情況?


不傳召辯方證人葉小姐(D8女朋友)
D8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5號(星期六)0930時作結案陣詞

辯方希望期間取消名被告到警署報到的申請,控方反對,法官決定各被告需要繼續報到。各被告於深水埗警署附近的禁足令則暫時擱置,直至另行作出命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